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证据分类

更新时间:2020-10-17   浏览次数:5188 次 标签: 相反证据 反驳证据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传闻证据

文章摘要:

证据在学理上分为本证和反证、直接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文章摘要2:

问题01|什么是本证、反证和反驳证据?问题02|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问题03|什么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问题04|什么是主要证据和辅助证据
目录

概述 回目录

证据在学理上分为本证和反证、直接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问题01|什么是本证、反证和反驳证据? 回目录

答:证据与证明责任(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关系为标准,分为本证和反证。

1.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本证就是主张某种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1)本证作用:

A.使法院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予以确信、认定;

B.有无本证直接影响主张成立与否。

(2)本证证明标准:

A.《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规定本证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B.《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和2019年《证据规定》第86条规定特定事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C.2019年《证据规定》第86条规定程序事项存在可能性较大证明标准。

2.反证(相反证据)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反驳对方主张,证明该事实不存在、不真实的证据反证就是对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的作用或者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1)反证作用:

A.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存在);

B.有无反证不影响主张成立与否。

(2)反证采取“动摇确信”证明标准:

A.《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反证真伪不明标准:只要证明达到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B.《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和2019年《证据规定》第86条规定特定事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反证证明标准即为特定事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C.2019年《证据规定》第86条规定程序事项存在可能性较大证明标准,反证证明标准即为程序事项存在可能性较小证明标准

3.反驳证据又称“证据抗辩”或“证据反驳”,是指证明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存在瑕疵,使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发生动摇,从而否定其证明力,达到间接否定主张事实的目的的证据

4.2019年《证据规定》已删除2001年《证据规定》第72条【删除】 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问题02|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回目录

答: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为标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无需经过逻辑推理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参考案例】我们认为,对于各种证据要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尽量采信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少采信或不采信掺杂推论成分的间接证据,才能得出最接近事实的结论。原审法院以远通公司接受艾德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为由认定服装是艾德公司加工的,舍弃了直接证据而认定了间接证据,现属证据运用不当,应予纠正。——《上海远通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衡水艾德服装有限公司拖欠工料货款纠纷再审案——如何运用直接证据及进行司法推理》,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2003年第1卷)(总第9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196页

2.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需要经过逻辑推理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

(2)形成间接证据锁链即间接证据体系,证明一个共同的待证事实;

(3)间接证据体系本身必须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

4.说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强于间接证据已缺乏相应依据(2001年《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删除】 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2019年《证据规定》已经删除该条款)。

【理解与适用】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实是指民事权益主体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因此,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或者否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87

【解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有很大的主观性,且与待证事实的范围有关(待证事实范围越狭窄,对应所举证据的直接性就越高;待证事实范围越广,对应所举证据的间接性就越高)。


问题03|什么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回目录

答:证据来源不同,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原证据(第一手证据资料):是指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原始事实)的证据

2.传来证据(第二手证据资料、派生证据):是指来源于证据证据

3.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已经缺乏相应依据2001年《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删除】 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2019年《证据规定》已经删除该条款)。

【理解与适用】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以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称为原始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抄、复制或转述的第二手或第三手以上的证据,称为传来证据。一般来说,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但在原始证据灭失或者部分毁损的情况下,传来证据也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明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87


问题04|什么是主要证据和辅助证据?  回目录

答:

(1)主要证据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按照主要事实的证据

(2)辅助证据是证明案件中的辅助事实或证据真实性的证据

【理解与适用】主要证据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按照主要事实的证据;辅助证据是证明案件中的辅助事实或证据真实性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87-88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八十六条【提高和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新增加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七十二条【本证和反驳证据的证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删除】

  第七十七条【数个证据对同一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规则】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删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合同|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书面合同证据效力

【裁判摘要】

  一、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二、在两种解读结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场合,应朝着有利于书面证据所代表法律关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传达和树立重诺守信的价值导向。

  三、透过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秉持使争议法律关系项下之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沈阳东鹏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因反驳证据提出新的证据不属于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

【标签】反驳证据|举证期限

【提示】当事人在攻击防御中提出新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在双方的反复攻击防御中提出的新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主张系无效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后提出反驳并提出的新证据再次进行交换质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主张新证据无效。

【裁判规则】作为公证事项为保全送达行为的公证书,其目的在于证明送达行为确已发生,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送达事实外,应当认定送达行为的真实性,法院应以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上一篇: 证据“三性”   

下一篇: 证据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