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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三亚民一终字第105号

更新时间:2019-03-18   浏览次数:4209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情势变更原则

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三亚民一终字第105号
【提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势变更。
【裁判摘要】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情势变更,包括当地地租猛增,并且合同约定的上缴办法因小青皮、吕宋芒果已被改良不复存在,使原本已具有特殊性的合同双方的对价关系严重失衡,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而且地租价款的上缴办法因失去依托无法实际履行。故被上诉人关于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办法继续履行的诉求依法不应支持。而上诉人基于合同履行中出现情势变更,通过其第九届职代会第五次会议就地租价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做出《关于加强芒果种植业管理的规定》,该职代会代表来源于基层,包括承包户,并且规定上缴地租的价款符合当地实际,使原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趋向公平合理。事实上98%以上的种植户亦已认可并按新规定的标准交纳地租,由此可见,该规定不属单方变更合同行为,被上诉人关于确认上诉人单方变更合同行为无效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样不能得到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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