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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22-05-18   浏览次数:5989 次 标签: D463【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D464【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D494【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

文章摘要:

合同是指民商法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按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常见问题问答】问1:单位目标奖惩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问2:涉外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

文章摘要2:

【解读】
(1)原经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
(2)原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
(3)原技术合同法适用范围: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同法人相互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不包括涉外技术合同)。
目录

民法典条文 回目录

《民法典》民法典第463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解读】民法典新增条款。

《民法典》合同篇适用范围 回目录

1.合同篇的调整范围涵盖了所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篇调整的是民事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编:

(1)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2)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3.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

(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属于一般合同,适用合同篇;

(2)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篇;

(3)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行为本身由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篇;

(4)指令性任务、国家订货任务之强制要约、强制承诺规定(民法典第494条规定):

A.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C.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合同法》适用范围: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回目录

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主体与对方签订的合同适用《合同法》。

2.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1)政府采购行为本身应当由《政府采购发》加以规范;

(2)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第43条)。

3.分家析产协议适用《合同法》。

4.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适用《合同法》。

5.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指通过设立某种奖励以招徕顾客的买卖活动,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同时,附带性的向商品的购买者或者服务的接受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具有经济性质的利益。 

(1)附赠式有奖销售:

A.实质是一个买卖合同加上一个赠与合同

B.应当准予《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2)抽奖式有奖销售:

A.实质是一个买卖合同和一个赠与合同(典型的射幸合同、机会合同)组合而成的“附获奖机会合同”;

B.赠与合同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买卖合同规定,也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总则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

不适用《合同法》范围 回目录

1.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

(1)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不适用合同法;

(2)行政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身份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婚姻(适用婚姻法)、收养(适用收养法)、监护(适用民通规定)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解读】《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3.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常见问题问答 回目录

问1:单位目标奖惩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

答:单位与其员工所订立的目标奖惩合同可能属于广义合同、狭义合同、最狭义合同,有可能适用合同法。

(1)单位与其员工建立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身份关系(即企业内部生产关系)上,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目标奖惩合同

A.不属于民事合同

B.不适用合同法。

【解读】负责组织起草《合同法》的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提到,“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使用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

(2)虽然建立在单位和员工之间,但其实质并非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目标责任奖惩合同

A.属于民事合同

B.应当适用合同法。


问2:涉外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 

答:含有涉外因素合同合同法适用空间范围规则:

(1)合同准据法不包括当事人缔约能力和合同形式所发生的争议。

(2)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审理涉外合同纠纷时,应当适用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但该合意选择受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示的方式”、“有条件的默示”的限制。

(3)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标准。

(4)必须适用我国法律的9种合同: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⑧⑨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合同

(5)对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的限制。

(6)不接受反致:涉外民商事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7)国际条约有限和国际惯例不缺原则(民法通则第142条)。

陈其象律师提示:政府机关参与合同的认定 回目录

①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适用合同法;

②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九十四条【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备注】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的“民事关系”系指债权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2期(总第158期)】 

【裁判摘要】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

【提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是独立法人,没有参与投资、经营和获利等民事活动的能力。

【裁判摘要】设区的市所辖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不是独立法人,没有参与投资、经营和获利等民事活动能力,无法受领疗养院的财产。市卫生局作为市政府的下属机构,接收、管理核疗养院并以此为基础组建医院,是其履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的行政行为。不能以市政府曾许诺还债为由,请求市卫生局履行还款的民事责任。 

·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4期(总第126期)】

【提示】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单方面取消其优惠政策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裁判规则】法人与政府之间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之判断,可由两部分组成:

①双方是否构成民法上的主体;

②双方之间在进行有关法律行为时是否具有主体上的平等性,而是否具有主体上的平等性是进而决定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核心。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重庆新型建筑材料开发公司、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提示1】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会议纪要,不能抗辩债权人的诉讼主张:

①政府就民事纠纷作出的协调行为,从性质上看不属于合同

A.不能够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

B.借款合同当事人不能以政府机关作出的协调行为作为合同履行的抗辩。

②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债务的履行方式等问题而形成的会议纪要,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行为:

A.并未改变双方当事人借贷的法律事实;

B.债务人以此会议纪要抗辩债权人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提示2】对于政府协调或干预当事人间纠纷所形成的政府会议纪要,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自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因一件分歧引发纠纷,请求政府协调或干预而形成会议纪要,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依此自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该纪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政府会议纪要关键是看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会议纪要等载体,明确表达出双方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确定的、可执行的,且会议纪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或者当事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

A.会议纪要已完全具备有效民事协议所具备的要件,方可认定会议纪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B.否则,其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福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福州创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人民政府等返还投资款纠纷上诉案

【提示】政府为解决合同纠纷,代表一方当事人与原告签署《洽谈纪要》的,与原告没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政府与各商事主体签订的《洽谈纪要》,是政府对双方当事人《中外合资合同书》不再履行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形成的行政协调意见,不是政府偿还各商事主体投资款的承诺,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洽谈纪要》实质为政府代表合同一方与对方进行协商所签订的协议不当。对方以《洽谈纪要》为依据提起诉讼,请求政府返还投资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受理起诉的条件。

·西安东鹏防伪新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诉咸阳市广播电视局合作合同纠纷案

【提示】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非行使国家管理职权)过程中,作为平等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广电局为筹建有线电视台,与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约定:该公司提供有线电视工程及有线电视中心大楼的全部建设资金,在广电局领导下,该公司派人员与市有线电视筹建办公室合署办公。广电局负责办理两项工程有关报批手续并独立负责有线电视台节目方面的全部工作;未偿还投资前,两项工程产权作为风险抵押归该公司所有,投资回收后产权即一脚广电局;合作期满,有线电视工程中心大楼及一切权益无条件归广电局所有。根据合同主体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可以确定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定——浙江宁波中院判决翁明奎诉毕君等合同纠纷案

【提示】因刑事和解协议引发的纠纷是否按合同纠纷处理?

【裁判要旨】对于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加害人反悔的案件,民事审判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通过对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审查,依据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裁判规则】经济犯罪的被害人与分子分子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就还款事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因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此后,犯罪分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法院应当在认定和解协议效力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并依据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溶江农村信合作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县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提示】

①在行政文件指导下签订并经行政机关审批的债权转让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②人民银行依法撤销金融机构的行为,并不排斥金融机构为处理其债权债务而与其他平等主体设立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也不因人民银行的督促而改变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故当事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范畴,不能因在行政文件指导下签订并须履行有关行政审批手续而认定该协议具有行政性质。

·中国银行通许支行与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侵权纠纷案

【提示】因行政干预形成的协议,其约束力不能及于已签字但未加盖公章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作为各方平等民事主体间达成协议的协调者和组织者,在其协调和组织下形成的有关协议不具有行政效力,该协议仍旧是对于债权债务转移的民事合同,其相关内容应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对于合同中因新债务人特殊身份及未对偿还期限作出约定的内容,由于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实际利益,应属无效。虽然债权人的负责人在该协议上签字,但其后又拒绝加盖公章,可以认定该协议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广州市银农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①金融监管机关对农村信用社与银行之间的资金纠纷作出的行政协调,是一种履职行为,并不具有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②企业法人成立时开办人投资的划款证明或验资证明系开办人投资证据,而非判断开办人实际出资与否的唯一标准。

·北海市人民政府与北海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金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政府机关的请示报告仅是政府机关内部的公文运作,并未向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构成对债权债务的确认。

·连云港市文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返还财产纠纷案

【要点提示】

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属于行政性的资产划拨合同,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转让,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不应受合同法调整。

打包债权协议的受让人相对于出让人的合同权利应当以其支付的对价为限,而不能以受让的债权标的额为限。

债权受让人无权就该债权转让存在瑕疵而向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

【提示】电信服务合同中运营商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的限制性条款是否有效?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如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某项服务业务存在限制条件,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使用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的服务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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