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7)沪一中经初字第1061号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4022 次 标签: 保证合同 保证关系 起诉对象错误 驳回起诉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7)沪一中经初字第1061号 【提示】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诉请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一致,属于起诉对象错误,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裁判文书 上一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厦终再审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1995)经终字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