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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费用

更新时间:2023-11-18   浏览次数:5082 次 标签: 证人出庭作证 作证费用 证人作证费用补偿权 证人出庭费用补偿 【申请证人出庭作出的处理】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标准、预交和支付】

文章摘要:

证人费用(证人损失补偿)是指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证人费用在证据规定中规定为“合理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

文章摘要2:

问题01|什么是证人费用(证人损失补偿)、证人经济补偿权?问题02|证人费用包括哪些范围?问题03|什么是证人费用负担?提示: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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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什么是证人费用(证人损失补偿)、证人经济补偿权? 回目录

答:

(1)证人费用(证人损失补偿)是指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2)证人的经济补偿权是指国家或当事人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所支出费用的补偿。


问题02|证人费用包括哪些范围?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8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费用在证据规定中规定为“合理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

(1)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

(2)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问题03|什么是证人费用负担? 回目录

答:

1.证人费用负担的前提条件:

(1)证人依法出庭作证(证人费用必须以证人实际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出庭作证为条件);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0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证人费用限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未发生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

3.证人费用垫付:

(1)证人费用由申请证人出庭的当事人、通知证人出庭的法院垫付;

(2)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4.证人费用申请和预先支取:2019年《证据规定》第75条新增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5.证人费用最终负担:最终由败诉一方负担。

【理解与适用】

1.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时,所需垫付的费用应当缴付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支付给证人,当事人不能直接向证人支付费用。

2.......证人不能直接向当事人请求支付出庭作证的费用,当事人未及时支付费用的,证人应当基于其公法上的请求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3.证人因有困难向人民法院提出先行支付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预交而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付款项的,人民法院不通知证人出庭。

5.证人拒绝签署和宣读保证书而导致其不能作证的,不能主张出庭作证的费用,相关费用应当由证人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672


陈其象律师提示: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负担规则 回目录

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为原则,法院垫付为例外的规则;

②败诉方最终承担的规则;

③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范围:支出的费用范围限于必要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误工费;

④证人作伪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时的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七十条【申请证人出庭作出的处理】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原第五十四条修改】

  第七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标准、预交和支付】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新增加条文】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废止】

  第五十四条【证人作证的申请】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新:第七十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例外】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73民初219号

——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

【裁判要旨】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无法割裂,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依法产生的责任、权利,人民法院可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技术合同类纠纷案件因履行标的技术性、无形性,履行过程的密集交互性,导致查明事实难度大,对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更紧迫的需求。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实陈述,导致增加诉讼活动,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因增加诉讼活动而支付的交通、住宿、餐费、误工、证人出庭等必要费用。

【裁判摘要】此外,经庭审核实,未发现原告方提交的工作日志与在线版本不一致,本院难以认定原告伪造了证据或者提供了虚假的证据。但是,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能进行审慎核实,将被告方工作人员的工作日志作为原告的证据提交,未能遵守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原则。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法律纠纷而引发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加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专家辅助人等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基本制度落实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具体措施中,这些制度不仅包括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制裁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承担对方当事人额外诉讼成本的相关规定。例如,证人出庭作证的出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某某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又如,一方逾期提供证据应补偿另一方额外的诉讼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参照此等规定,本院认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的不实陈述,导致增加诉讼活动,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因增加诉讼活动而支付的交通、住宿、餐费、误工、证人出庭等必要费用。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聘请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正当的维权措施,因此,合理的律师费开支也可认定为“必要费用”。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是审理民事法律关系,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又形成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二者无法割裂,据此,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依法产生的责任、权利,人民法院可在同一案件中一并予以处理。就本案而言,在本案诉讼程序开始时,本院已向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充分释明了本院在先案件(2017)沪73民初89号中的裁判理由,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如实陈述,若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对方额外的诉讼成本。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案原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造成被告额外的应对,包括被告提交质证和答辩意见指出原告的不实陈述之处、本院经过远程视频听证、现场勘验质证,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被告有两名员工出庭,被告需花费相应的时间成本、来往法庭的差旅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补偿被告额外的诉讼成本为1万元。(并判决原告补偿被告额外诉讼成本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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