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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0)弋民一初字第841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芜中民一终字第0083号

更新时间:2023-09-23   浏览次数:358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二审查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基于的法律关系错误,能否直接驳回原告起诉?
【要点提示】原告选择的请求权基于的法律关系错误,又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裁判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的诉讼请求基于的法律关系错误,双方当事人属于与诉争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且无法找到对应的法条及法律规则用以判案,故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一审: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0)弋民一初字第841号(2010年11月11日);二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芜中民一终字第0083号(20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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