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广汉民初字第832号

更新时间:2019-04-15   浏览次数:45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广汉民初字第832号
【提示】对“亲吻权”不予救济
【裁判摘要】关于亲吻权:原告主张亲吻权是自然人享有与爱人亲吻时产生的一种性的愉悦,并由此而获得的一种美好的精神感受的权利,属人格权中细化的一种独立的权利。但是,一切权利必有法律依据,任何一种人格权,不论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都源于法律的确认,即权利法定。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均无亲吻权之规定,故亲吻权的提出于法无据。被告认为“亲吻”是人体组织某种功能,法律上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已将其涵盖的抗辩,本院也不予支持。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健康权系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均属物质性人格权。从医学上来看,健康既包括生理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但作为健康权客体的健康,仅指生理健康。如将心理健康置于健康概念中,将会导致健康权的泛化,与其他人格权或人格利益混淆。原告嘴唇裂伤,亲吻不能或变成一种痛苦的心理体验,属于情感上的利益损失,当属精神性人格利益。但利益不等于权利,利益并非都能得到司法救济。被告不是以故意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加以侵害,纯因过失而偶致原告唇裂,故本院对原告不能亲吻的利益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