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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

更新时间:2020-05-10   浏览次数:3114 次 标签: 当庭提出新证据

文章摘要:

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不受举证期限失权效果限制的证据。新的证据包括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文章摘要2:

问题01|什么是新的证据? 问题02|什么是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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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什么是新的证据?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13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1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3.2019年《证据规定》删除2001年《证据规定》第41条至第46条共计6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

(1)《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取消了2001年《证据规定》中“新的证据”相关规定;

(2)《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际上只规定逾期提供证据:

A.对于逾期证据采取证据失权和证据不失权但采取训诫、罚款措施;

B.对于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则按照是否逾期提供证据处理

 

问题02|什么是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后第20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和视为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范围包括新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已发现但未收集的证据、原审已收集但未提出的证据、原审已提出但未质证的证据。

(1)证据规定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范围:

A.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新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证据;

B.再审程序中视为新的证据。

(2)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规定的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范围:

A.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B.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C.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D.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举证时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的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二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四十一条【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后第139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删除】

  第四十二条【新证据的提出时间】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删除】

  第四十三条【不属新证据的后果及其除外情形】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删除】

  第四十四条【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后第20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删除】

  第四十五条【对新证据提出反证】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删除】

  第四十六条【提出新证据导致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法律后果】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再审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后第20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废止】

  三十九、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樊西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就案件事实向原审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也未申请原审法院调取相应证据,在其他当事人都服判的情况下又以新的证据提起上诉的,即使其上诉主张成立,但造成了诉讼成本的加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由此造成的费用应当由提起上诉的该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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