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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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才)发现的证据,以及一审未获准许、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许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1.第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才)发现的证据。
2.第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未获准许+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许+二审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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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A.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B.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②《举证时限通知》放宽了新证据的标准:
A.当事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才不属于新证据;
B.当事人只有一般过失的,即使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也可列入新证据的范围。
③二审质证时债权人提交的原债权人向债务人公证催收债权的公证书系二审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50号判决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市冶金工业公司等单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④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放弃举证权利,也未申请延期举证,其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法院不予采纳(《福建省隧道工程总公司与李铁楠等侵犯财产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民事专辑(总第4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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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举证时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的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删除】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新证据的提出时间】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总第104期)】
【裁判摘要】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质证。经质证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裁判意见】李浩教授精彩评述:这是一份极为重要的与证据失权直接相关的判决书......该份判决书可以看作是一个风向标,刊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这份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的二审判决是要告诉下级法院,即使是一方当事人逾期举证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如果实行证据失权将会严重背离实体公正,二审法院可以不适用《证据规定》中的证据失权。
·衡水臻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由于缔约当事人之一方未履行向第三人承诺的义务,导致与第三人的合同不能成立,未履行承诺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之后、对方仍有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提供的补充证据,属于对某一特定事实的补强,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
·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海远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虽提出但无二审新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对诉讼时效抗辩权二审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美龙公司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时效抗辩,现在二审中提出此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美龙公司一审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在二审提出此项主张并不是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海远公司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宁夏常宁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案
【裁判意见】对于一审辩论之前就已经形成并客观存在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