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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219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7496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219号
【裁判要旨】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是,应予支持。
【裁判摘要】现伍开旺与伍开财所争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该地伍开旺于2000年8月3日向第三经济社承包,面积约1.5亩旱田种植经济作物,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伍开旺与伍开财已在该承包地上建房居住,承包土地的用途性质完全改变,土地由原来承包种植经济作物而因建宅用地发生变化。伍开旺在该地上建房时虽经原发包方第三经济社及千家镇青岭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由伍开旺另与第三经济社签订土地建房合同,但伍开旺将集体土地改作建房用地,事前并未向县级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获取批准,也未依《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按土地用途性质的变更办理审批手续等建房的合法手续,在承包土地上建房使用是非法的。2005年4月12日,第三经济社与伍开旺个人擅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伍开旺在原承包地1.5亩上可用作建宅基地,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未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就任意改变农村集体地农业用途的性质,故双方所签订合同的行为已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无效。因此,伍开旺与伍开财双方未经县级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就在争执地上建房使用,故该地上房屋属于非法建筑物,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告知当事人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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