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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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当事人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性质 回目录
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法院不予采纳;视为新的证据除外。
视为新的证据构成要件 回目录
1.在一审程序中;
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再举证期限内提供;
3.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并经法院准许;
4.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获准延期举证期限内提出;
5.如果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
【提示】视为新的证据=①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且经法院准许+②因客观原因[非主观原因]在延期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③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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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分为两种情形:
①在一审程序中,作为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②在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
A.不能作为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和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B.只有“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才能作为二审、再审程序中“视为新的证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举证时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的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三条【不属新证据的后果及其除外情形】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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