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129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129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依法向双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涉案合同发生争议后,无论是哪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都可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该约定可以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依法向双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涉案合同发生争议后,无论是哪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都可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该约定可以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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