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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12)执复字第30号

更新时间:2019-06-15   浏览次数:5646 次 标签: 追加被执行人 厦门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蔡福英 萧渊 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12)执复字第30号
【提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主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第82条规定的情形。《制裁规避意见》第20条是指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并未增设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要旨】《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并未增设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文章摘要2:

参考资料

[1].  利害关系人厦门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福建高院异议裁定执行复议案裁定   http://pan.baidu.com/s/1qYUsj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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