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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4-04-06   浏览次数:11475 次 标签: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D465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自由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国家政策 交易习惯 绿色原则

文章摘要:

 《合同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公序良俗原则、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鼓励交易的解释原则等。

文章摘要2:

【解读】《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原则,因《民法典》总则篇已有规定,《民法典》合同篇不再规定。
目录

概述 回目录

《合同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公序良俗原则、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鼓励交易的解释原则等。

平等原则 回目录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回目录

自愿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 

公平原则 回目录

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回目录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弹性规定) 回目录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与善良风俗(社会公德)的简称。

1.合法原则(公序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良俗原则:

(一)良俗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益。 

(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包括: 

(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

(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

(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

(4)射幸行为;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

(7)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

【注解】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的借贷债权能否转让给第三人?——参考案例: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民一初字第19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39号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合同法第8条) 回目录

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解读】

(1)《合同法》第8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民法典》第465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鼓励交易的解释原则 回目录

鼓励交易的解释原则指合同解释应当有利于合同自由原则实现,促成合同关系成立、合同效力发生、合同债权实现。

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9条) 回目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政策 回目录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者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者本源性的综合性规则或者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②法律原则功能:

A.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者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制也有指导意义;

B.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

C.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③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原则:

A.主要方式是通过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创制一种例外;

B.但法官必须承担在例外情形下的论证义务。

④法律原则直接适用的两种情形:

A.填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B.缺乏具体法律规则。 

⑤传统民法基本原则为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具有三大功能: 

A.立法准则的功能; 

B.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C.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民法总则》第六条删除《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等价有偿”之规定,而规定为“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2007年5月30日) 

  (三)正确认识民商事审判规律,牢固树立民商事裁判意识

  民商事审判的对象主要是公司、保险、证券、期货、票据、破产、借款、担保等商事领域发生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这些商事纠纷与传统民事纠纷既有一定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区别主要来源于商事行为和商事交易在价值取向和相关制度规则设计方面的特殊性。与传统民事交易相比,商事交易呈现出交易主体从自然人到法人、交易客体从特定物到种类物、交易目的从对标的物的实际利用到转卖营利、交易特点从随机性到营利性、交易条件从任意性到定型化等特点。这些特点蕴含着商事法与传统民法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并要求用商事法规范给予特殊的保护与调整。民商事法官既要把握民事裁判的基本理念,又要正确认识民商事法律内在精神和民商事审判规律,树立科学的民商事裁判意识,并以之作为审判工作中的思维指引。第一,要树立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兼顾的意识。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民商法的中心。要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和对公司的自治权利。特别是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合同以及传统合同形式中新类型条款的约定,除非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能轻易否定合同效力。要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充分尊重自治,保护权利,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财富。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予以适当的干预,以落实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第二,要树立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并重的意识。与传统民法规范相比,商法更加注重保护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为保障交易便捷,商法确立了契约定型化、权利证券化、交易简便化等制度。为保障交易安全,商法强调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规则。公示主义规则,要求商事主体应将其与交易相对人关系密切的事项以公告、登记、公示、文件备案等方式予以公开,如公司的登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等制度;外观主义规则,将当事人的外观行为推定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如票据法中票据的文义性特征;严格责任主义,则对交易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予以严格的要求,确保交易的安全、诚信与公平。由此可见,商法的灵魂是确保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没有效率的交易安全,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没有安全的交易效率,市场行为将是无序的。民商事法官要善于把握和处理市场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的矛盾,既要促使交易行为便捷,提高交易效率,又要保障交易关系稳定,确保交易安全。第三,要树立尊重商事交易规则和惯例的意识。基于商事交易实践中对商事交易习惯的高度依赖,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已经赋予交易习惯以补充合同条款的一般解释性功能的效力。因此,商事交易习惯可谓民商事审判的法律渊源之一。民商事法官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时,应当尊重并重视一些行业组织的章程,会计师协会和交易所等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并可以将其作为审理商事案件时重要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民一初字第19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39号

【问题提示】直系亲属间的借贷债权能否成为债权转让的标的?

【要点提示】

1.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

2.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3.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和诉讼能力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法官应妥善行使诉讼指挥权,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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