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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20-10-18   浏览次数:7634 次 标签: 法律要件分类说 证据契约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文章摘要:

【解读1】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第91条规定,2019年《证据规定》删除了2001年《证据规定》第2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且2019年《证据规定》不再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内容。
【解读2】2019年《证据规定》删除了2001年《证据规定》第2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
(1)明确否定了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权力(删除《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举证责任分配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举证责任分配之举证责任负担两个恒定原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3】举证责任负担两个恒定原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解读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负担两个恒定原则,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才能豁免该举证责任的适用而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目录

举证责任基本含义 回目录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包括当事人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1)主张是指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A.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B.另一方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结果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没有证据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不尽举证责任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区别:

(1)责任的原因不同: 

A.行为责任是由于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提供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而承担不利后果; 

B.结果责任是由于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2)责任的条件不同:

A.行为责任只要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需要证明就会产生; 

B.结果责任只有本案事实无法查清而处于真伪不明的条件下才会产生。 

(3)责任的时间不同:

A.行为责任存在于自案件立案受理至法庭辩论终结前的阶段; 

B.结果责任只有在法院作出裁判之际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才会发生。 

(4)责任能否转移不同: 

A.行为责任随着证据的进行会发生转移; 

B.结果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一般不会转移。 

(5)责任能否由双方当事人承担不同: 

A.行为责任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B.结果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6)责任能否预选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同: 

A.行为责任无法预先分配; 

B.结果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预先分配。 

(7)责任能否由代理人承担不同: 

A.行为责任可以由诉讼代理人承担;

B.结果责任只能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举证责任特征:证明责任存在于辩论主义、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中 回目录

1.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

(1)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负担证明责任;

(2)在诉讼中不存在原被告的证明责任转移。

2.法院在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发生原因: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 回目录

1.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经过证明后的状态处于真伪不明(未获证明)状态,才涉及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发挥裁判依据作用→败诉风险。

2.不涉及证明责任:

(1)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经过证明后的状态处于被证明为真或者假,则不涉及证明责任;

(2)间接、辅助事实未被证明不是发生证明责任的直接原因。

证明责任作用:“民事诉讼的桥梁” 回目录

1.提供依据作用:

(1)指导当事人的证明活动的依据。

(2)确定本证和反证标准:当事人在诉讼中展开进攻、防御、预测诉讼结果的依据。

(3)程序性问题的依据: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证据的依据。

(4)确认自认的依据:当事人向法院陈述时只有确认对方证明责任的事实才构成自认。

(5)为法院正确评价当事人证明状况、要求哪一方当事人继续举证提供依据:

A.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要求证明力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B.不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要求提出的反证动摇本证的证明即可。

2.作为裁判依据作用:保证法院在事实不明状态下作出裁判。

举证责任性质和后果:败诉风险 回目录

1.发生的前提条件: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不涉及间接、辅助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时。

(1)法律要件事实:是指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

(2)真伪不明:是指当事人没有证据。有证据但不能证明到使法官确信状态。

2.诉讼上的不利后果:属于结果(客观)证明责任,而非行为证明责任。

(1)仅发生在诉讼的裁判阶段:应当是法官对所有证据方法都穷尽后,仍不能作出该事实是否存在时才适用的证明责任规则;

(2)只是败诉风险(拟制、假定):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分配 回目录

举证责任分配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律规定由谁承担由此带来的败诉风险的不利后果:

1.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负担证明责任; 

2.在诉讼中也不存在原被告的证明责任转移; 

3.法院在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 

4.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凡是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即按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举证责任承担: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预先确定 回目录

【2001年《证据规定》第7条删除】 举证责任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的证明责任规定来确定证明责任负担;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由法官自由裁量分配证明责任(标准: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结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2001年《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1.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规则:

(1)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2)法律没有规定而司法解释有规定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3)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的,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

2.根据公平原则:

(1)考虑举证的难易程度: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容易举证证明待证事实的一方当事人,而不分配给主张难以举证证明的待证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 

A.消极事实说:主张积极事实一方当事人应当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一方当事人不应当负举证责任; 

B.外界事实说:主张外界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内界事实的一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C.危险领域说:以待证事实属于哪一方的危险领域(当事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能够支配的生活领域)为标准来划分举证责任的分配。

(2)考虑与证据的距离远近及控制证据的情况:

A.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与证据距离近而且能够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

B.而不分配给与证据距离远又不能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

(3)考虑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

A.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低的一方当事人;

B.而不分配给主张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的一方当事人。 

3.根据诚实信用原则。 

4.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举证能力强的一方当事人,不分配给能力弱的一方当事人: 

(1)考虑当事人是个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证能力强); 

(2)考虑个人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不同情况。 

5.证据契约: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证据契约(当事人订立有关诉讼中确定事实方法的契约)分配证明责任。 

法院举证指导 回目录

1.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

(1)举证的具体要求:

A.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B.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

C.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方式;

D.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2)不及时举证的不利后果:

A.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

B.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C.举证不能导致的不利后果:败诉风险。

2.法庭调查前的必经程序:法官在开庭时应当再次核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知悉举证要求及其法律后果。

3.违反举证指导义务的法律后果:法院没有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导致当事人贻误举证时机并因此上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撤销。

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主张责任区别 回目录

1.涉及领域不同:

(1)证明责任是法律适用问题(一般为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

(2)提供证据责任、主张责任是具体事实认定问题(有提供证据的必要性;否则有败诉风险)。

2.发生时间不同:

(1)证明责任存在于诉讼中的裁判阶段; 

(2)提供证据责任、主张责任主要存在于起诉到开庭前的阶段。 

3.责任性质不同:

(1)证明责任:

A.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会转移、不能由代理人承担;

B.可以预先分担举证责任;

(2)提供证据责任、主张责任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A.可能由双方当事人、代理分担、承担;

B.不能预先分担(在诉讼过程中发生转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明责任保证法院在事实不明状态下依法作出裁判,由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只是败诉风险,不一定是败诉结果)。 

②法律要件分类说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A.原告必须证明其诉讼请求赖以存在的法律规范(权利形成规范)的前提条件加以证明; 

B.被告必须对其试图用以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权利妨碍、消灭、排除规范)前提条件加以证明。

③否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原则: 

A.否认是指当事人主张相对方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或相对方的申请或者主张予以否定; 

B.抗辩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不同的事实、法律条文以排斥相对方的主张。 

⑤持形式上有瑕疵的证据主张权益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当事人以借款申请书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主张权益,对方当事人则以前述书证中的担保期间被涂改和添加处无其校正3签章的事实为据,提出该变动内容未经其同意的抗辩。在此情形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主张权益的当事人应就该证据外观形式存在的瑕疵部分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负继续举证责任,如至法庭调查结束,仍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提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长沙雨花区韶山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办事处新天村民委员会、长沙轴瓦设备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逃避举证责任的,承担不利后果[舒明与上海联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顾云猛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4辑(总第70辑)]:本案借条中的公章系脱空而盖,证据的提供证应当对书证瑕疵的消除承担举证责任。但拒绝到庭,逃避举证责任。依据本案现有事实,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⑦《证据规定》第7条【删除】 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石晓燕与翁裕龙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4辑(总第70辑)]:本案由于借贷发生的概率明显高于赠与,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由主张发生概率低的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更符合法理。

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徐刚良与饶品良民间借贷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4辑(总第70辑)]:依据银行存款凭条主张借款关系,但该凭条无法反映存款的性质,也无法直接认定是借款,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⑨根据举证责任的行为责任于结果责任的二元划分原则,结果责任由实体法预先设定而不存在转移的问题,但行为责任可以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 

A.负担结果责任的一方必须在其提供的证据达到“充分”的程度时,行为责任才会转移到另一方; 

B.不负结果责任的一方则无需达到“充分”的程度,只要其提供的证据足以使对方的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行为责任就会转移到负结果责任的一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和证据审查核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作为当事人法定的诉讼义务|证据的提出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伪不明下的不利后果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判定责任|实质证明责任|证明风险|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74、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举证责任倒置】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非举证责任倒置】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举证责任倒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举证责任倒置】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非举证责任倒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举证责任倒置】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二条【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的一般原则】【行为意义的上举证责任】【删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已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

  第四条【根据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删除】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将《民事诉讼意见》第74条: 

  ①“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删除,改为“下了侵权诉讼,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②新增加三种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承担规定: 

  A.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B.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C.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③新增加“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使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规则】【删除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废止】

  三、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总第104期)】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提示1】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系列证据证明力的否认以及对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原始财物账目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但并不必然推导出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摘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提示2】政府部门作出的内部审计报告不属于司法鉴定结论。

【裁判要旨】政府审计部门作出的企业内部审计调查报告,其证据属性为书证而非司法机关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均无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0期(总第120期)】

【裁判摘要】商品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亦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消费者主张商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品质问题,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商品经营者如主张该商品不存在品质问题,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2期(总第146期)】 

【裁判摘要】船舶虽然在修理厂进行修理,但并非全船属于修理厂的修理范围,船员始终保持全编在岗状态。在此情况下发生火灾,船方主张修理厂对火灾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对起火点位于船舶修理合同范围之内、修理厂存在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火灾损失的存在以及修理厂的违约行为与火灾损失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船方不能就上述问题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邱玉良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对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既是诉讼权利亦是举证责任,对于所提交的评估鉴定结论存在缺陷时,通过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或者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的方式完善该举证责任,同样在所负举证责任之内。由于庭审质证中,对方就该部分评估价值提出异议,但负有举证责任方并未通过相应的诉讼途径完善该举证责任。因此,其主张该项损失的赔偿事实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中不予支持。 

·杨柳保、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提供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出具的欠条,承包人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在该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对欠条真实性应由最便于提供证据的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摘要】诉讼中杨某某依据张某某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欠条》上有张某某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按常理推断,《欠条》应系由甘肃三建集团出具,但甘肃三建集团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在该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对《欠条》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应根据举证便利性原则进行分配,即由最便于提供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甘肃三建集团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张某某系其授权管理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现《欠条》载明系由张某某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部印章,由甘肃三建集团举证证明项目部印章及张某某签名的真实与否,必然较由杨某某提供证据更为便利,故上述事实的证明责任应由甘肃三建集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