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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指导

更新时间:2020-05-09   浏览次数:5366 次 标签: 【指导当事人举证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 【举证期限的确定】 举证告知

文章摘要:

举证指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事实主张举证及其内容、范围,以及举证不能、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文章摘要2:

问题01|什么是举证指导? 问题02|什么是举证通知书?问题03|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多长?问题04|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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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什么是举证指导?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举证指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事实主张举证及其内容、范围,以及举证不能、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书面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举证要求+法律后果);

(2)法官在开庭时应当再次核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知悉举证要求及其法律后果。


问题02|什么是举证通知书?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2019年《证据规定》第5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2001年《证据规定》第33条第1款规定为“ 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 )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即2019年《证据规定》承继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9条规定的精神将送达举证通知书的时间调整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3.2019年《证据规定》第50条第2款规定:“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根据以上规定:

1.举证通知书发出时间:

A.在审理前准备阶段: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到开庭审理之前;

B.非“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

2.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内容:

(1)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

(2)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

(3)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如果没有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从而导致当事人贻误举证时机的,当事人以此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予以撤销。人民法院的举证告知义务是其适用举证责任原则判决案件的法定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83

【解读】并非人民法院一旦违反举证告知规定均会导致案件发回重审,人民法院违反举证告知规定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以“导致当事人贻误举证时机”为条件。


问题03|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多长?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51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如下:

(1)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15日;

(2)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

(4)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5)举证期限届满后,反驳证据或者瑕疵补正证据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不受规定期间限制)。

 

问题04|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多长? 回目录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日:

(1)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在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后约定不超过15日的举证期限。

(2)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目前仍属于简易程序范畴,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可以超过7日,但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15日的举证期限。


陈其象律师提示:举证告知 回目录

①人民法院只能采取书面形式(《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结合使用)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

举证告知意义: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举证(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证据限时提出主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二条【指导当事人举证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原第三条】

  第五十条【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原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的确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原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条【举证指导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新:第二条】

  第三十三条【举证通知书和举证期限的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新: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2.《民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举证时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案件受理的告知】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案件受理的分流】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百七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76、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废止】

  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

  二、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