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8829 次 标签: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线索 取证费用 【指导当事人举证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对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及申请书的内容】 【调查收集书证的要求】 【调查收集物证的要求】 【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要求】 【证据调查收集的科学性要求】 调查取证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调取证据 调取审委会讨论笔录

文章摘要: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范围为,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除此之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问题0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有哪些?问题0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间有哪些规定?问题0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问题04|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不予准许的情形有哪些?问题06|2019年《证据规定》关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方面有哪些变动?问题07|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范围有哪些?提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10种

文章摘要2:

【注解1】(1)对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否准许,属于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审查的范畴,人民法院对此应当有决定权利;(2)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应当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专门规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该事项并未作出规定,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是否予以准许,与其他可申请复议事项也有本质不同。因此,现行法下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时,当事人不可申请复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6.法院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时,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注解2】(1)仅凭当事人主观推断未出示初步线索材料就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259号;(2)未明确指出刑事卷宗中的哪份材料系本案审理需要的证据,其仅以个人观点与判断作为理由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检察机关案卷材料法律依据不足。——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979号
【注解3】“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是指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而不能是尚不明确或已无法查询的证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40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789号
【注解4】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不属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而是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举证妨碍推定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420号
【注解5】修正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已删除原规定中第十九条关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的告知形式以及申请人的复议权规定,法院在判决中阐述不予准许的理由,未另行制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不构成程序违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420号
【注解6】当事人为发现线索能否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申请如此宽泛的证据调查收集目的在于从中发现线索,对于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的必要性缺乏有力的基础事实依据,不予准许其调查证据申请。——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905号

目录

问题0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有哪些? 回目录

解答:

1.《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3.2019年《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2019年《证据规定》第1条第2款)。

(2)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认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第1款):

A.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弹性条款)。

(3)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不属于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


问题0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间有哪些规定?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2019年《证据规定》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取证的时间(时间要件):

A.申请调查搜集证据应当在诉讼期间:在受理案件之前,人民法院无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当事人也不能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

B.举证期限届满前。

(2)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

A.当事人;

B.诉讼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没有要求)。

【理解与适用】在举证期限届满后,需要提供的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瑕疵进行补正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也可以提出调查收集的申请,该申请期限亦不应受已经确定的举证期限的限制;再比如,关于逾期提供证据的规定也应适用于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234


问题0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形式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当载明:(1)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

(2)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3)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原因;

(5)要证明的事实;

(6)明确的线索(2019年《证据规定》第20条第2款新增规定)。


问题04|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不予准许的情形有哪些? 回目录

答:《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不予准许的情形包括:

(1)与待证事实无关联;

(2)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

(3)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


问题05|法院对当事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是否必须以通知书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能否申请复议?

答:

(1)2001年《证据规定》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即法院不予准许采取“书面通知+复议”默模式。

(2)2019年《证据规定》第20条删除了2001年《证据规定》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再必须以通知书的方式告知,不再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3)2019年《证据规定》第20条虽然删除当事人对不予准许申请的复议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之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主要证据未依职权调查收集属于再审事由之一。

因此,2019年《证据规定》对当事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法院不再必须以通知书方式告知当事人,且未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注解】(1)对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否准许,属于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审查的范畴,人民法院对此应当有决定权利;(2)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应当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专门规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该事项并未作出规定,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是否予以准许,与其他可申请复议事项也有本质不同。因此,现行法下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时,当事人不可申请复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6.法院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时,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问题05|法院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法院进行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谁承担?

答:

(1)《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其他诉讼费,是指:......(五)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法院进行异地调查取证时由当事人负担所支出的差旅费用(属于其他诉讼费项目)。


问题06|2019年《证据规定》关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方面有哪些变动?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因此,2019年《证据规定》删除2001年《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

(2)将2001年《证据规定》第18条、第19条修改为2019年《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

A.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19条规定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修改为2019年《证据规定》第20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B.2019年《证据规定》第20条第2款关于申请书内容增加“明确的线索”这一内容;

C.2019年《证据规定》第20条删除2001年《证据规定》第19条第2款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申请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的规定,并删除当事人对不准许申请可以申请复议的规定。


问题07|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范围有哪些?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理解与适用】凡不符合本条规定,又没有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均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23、326、328页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范围为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除此之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5种情形非常明确,没有兜底条款,也没用扩大适用的余地):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10种 回目录

①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

②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

③违反性道德的行为;

④射幸行为;

⑤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⑥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

⑦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⑧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⑨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

⑩暴利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二条【指导当事人举证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原第三条】

  第二十条【对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及申请书的内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原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调查收集书证的要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原第二十条修改】

  第二十二条【调查收集物证的要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原第二十一条修改】

  第二十三条【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要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原第二十二条修改】

  第二十四条【证据调查收集的科学性要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新增加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条【举证指导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新:第二条】

  第八条【自认规则】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五条【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删除】

  第十六条【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删除】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删除】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形式及其内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新: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及复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款删除】

【新: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对调查收集书证的要求】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新: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对调查收集物证的要求】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新: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对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的要求】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新:第二十三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和证据审查核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法庭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一十二条【合谋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材料的审核】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案件调查的程序】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及申请再审管辖、效力】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五)【申请调查收集主要证据未依职权调查收集再审事由】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提示】凡不符合本条规定,又没有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均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23、326、328页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4.《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

  本办法所称其他诉讼费,是指:

  ......

  (五)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四、关于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6.《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9.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26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

  本办法所称其他诉讼费,是指:

  (一)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及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负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二)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六)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而交纳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70、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71、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7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15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三、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

(1999年7月28日 法发[1999]21号)

  一、《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内容为:

  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上述费用的负担,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人民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林某妍与洪某海、福建泛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元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对当事人隐瞒证据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应进行民事制裁

【裁判观点】一方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隐瞒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意图通过诉讼损害对方的民事权益获得不当利益,是虚假诉讼的典型形态。借款关系中,出借人在债务已基本消灭的背景下,利用借款人不掌握还款证据的客观情况,恶意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款项,企图通过法院诉讼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且在借款人已经提供还款证据线索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承认还款事实,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积极追求对己有利的裁判结果,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当事人已经将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的证据线索提交法院,向法院说明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件的原因且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下,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依法调查收集。

·凯里市格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博南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409

【裁判摘要】本案中,格兰公司申请二审法院向顾××调查取证,调取的内容系证人证言。本院认为,证人证言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且相关书证已经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上述证人证言并非认定本案基本事实而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王某、费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10698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4250号

【裁判摘要】张某申请调取一审法院审委会讨论笔录缺乏法律依据。

·格尔木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青海融和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青民申72号

【裁判摘要】口头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不符合规定——关于二审法院是否未依西城区行委申请调取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证据不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经查,二审审理过程中西城区行委未提交书面申请。西城区行委此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259号

【裁判摘要】仅凭当事人主观推断未出示初步线索材料就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关于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巨龙公司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巨龙公司提出了调查收集永利公司、海利公司预交土地保证金、土地保证金变更为土地预交款以及实际成交价格与每亩16.1万元差额是否被实际补偿或减免等证据的申请,其申请调查上述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变相负担了超过16.1万元/亩价格部分的成本。经审查,巨龙公司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能成立。首先,永利公司、海利公司实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价与《转让协议》约定的数额差异较大。原审查明,永利公司、海利公司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995130.3平方米(约1492.71亩),成交总价款117925万元,成交单价约每亩79万余元,且永利公司、海利公司另缴了相关税费。而《转让协议》约定巨龙公司确保案涉土地出让价格不高于《项目合同》中16.1万元/亩的价格。其次,巨龙公司申请调取证据的主张仅为主观推断,缺乏证据证明,也未提供初步线索材料。一审中,人民法院依据巨龙公司的申请,已进行了两次调查,但未得出其主张客观性的结论。二审中,巨龙公司虽称已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了解,但在仍无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要求人民法院启动程序调取案外人财务往来账目,缺乏合理性依据。第三,民事诉讼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巨龙公司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979号

【裁判摘要】未明确指出刑事卷宗中的哪份材料系本案审理需要的证据,其仅以个人观点与判断作为理由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检察机关案卷材料法律依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黄某、高×虽因涉嫌损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被立案调查,但苏××明知检察机关最终处理意见是不起诉,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仍主张检察机关案卷材料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并以此为由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缺乏事实依据;特别是,苏××并未明确指出刑事卷宗中的哪份材料系本案审理需要的证据,其仅以个人观点与判断作为理由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检察机关案卷材料,法律依据不足。因此,原审法院以苏××申请调取的证据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为由,不准许其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并无不当。此外,苏××向本院提交《调查申请书》,申请调取安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一案的案卷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安某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纠纷及案件事实均无直接法律关系,对待证事实无意义,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40号

【裁判摘要】“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是指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所规定之情形是指“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其中“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是指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吐哈指挥部所称的其对苗木种类、数量与设计图纸是否相符以及苗木成活率进行鉴定的申请,属于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申请,最终是否进行鉴定尚不确定,鉴定意见尚不存在,因此吐哈指挥部所称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所规定之情形,其关于此点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789号

【裁判摘要】无法查询证据不属于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范围——国凯公司申请调取37份银行进账单对应的合同、发票等交易文件,由于在(2012)青民再初字第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案审理法院已到相关银行进行查询,但原始凭证已过保存期限被销毁导致无法查询,二审法院据此对国凯公司调查取证申请不予支持,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420号

【裁判观点】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的审查,应遵循法定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以免损害司法的公平、公正。

【裁判摘要1】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不属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而是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举证妨碍推定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本案二审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万琪公司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为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恪守居中裁判之地位,不能随意调查收集证据,否则,受该证据影响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就会质疑裁判的公正性。因此,“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举证原则。不过,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此时应当注意把握如下要点: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的审查,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以免损害司法的公平、公正。2.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仅是弥补当事人调查能力不足的重要手段,而非替代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其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4.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两种情形,第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对该兜底情形的掌握,必须仅限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不属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为解决这一情形下当事人调查取证困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即“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举证妨碍推定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以解决权利人的“维权难”问题,但上述制度并不意味着,只要证据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法院就可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作出不利推定等,而是应依据法定原则和必要性原则进行审查。

【裁判摘要2】万琪公司上诉还主张,原审法院对万琪公司的调取证据申请未制作通知书并送达,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对此本院认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已于2019年进行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已删除原规定中第十九条的上述内容,对“不予准许”的告知形式以及申请人的复议权均未作出规定,而万琪公司申请原审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发生在2020年5月1日之后,故原审法院在原审判决中阐述不予准许的理由,未另行制作通知书并送达万琪公司,并不构成程序违法。万琪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905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申请如此宽泛的证据调查收集目的在于从中发现线索,对于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的必要性缺乏有力的基础事实依据,不予准许其调查证据申请——西瑞公司认为李××没有资金出借能力......故申请调取美登高公司、万润公司与袁××之间多个银行账户往来凭证及公司会计账薄,并对相关借款及担保协议、收条等书证的形成时间均申请进行鉴定。但西瑞公司申请如此宽泛的证据调查收集,目的在于从中发现线索,对于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的必要性缺乏有力的基础事实依据;且西瑞公司并未因李××向袁××主张还款而受到损失,故原审法院不予准许其调查证据及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上一篇: 举证指导   

下一篇: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