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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时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浙江衢州中院判决龚某某诉严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3-19   浏览次数:45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举债,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应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案号】(2008)柯民花初字第401号;(2009)衢柯民再字第6号;(2010)浙衢商再终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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