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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1)周民初字第43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27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足够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合伙经营,可认定该借款属于合伙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任意一个合伙人归还借款,也可以对全体合伙人先后或者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其余合伙人应对该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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