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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06132号

更新时间:2023-07-20   浏览次数:20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出借人以代书人书写的借条主张借款事实并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主张借款已偿还系对该债务确实存在的自认,应就其已履行了偿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代书人并非真正的借款人,不应承担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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