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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0)张金民初字第0001号

更新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30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0)张金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摘要】在澳门实施赌博行为由澳门法律评价,但在我国内地实施拉客、带赌、劝诱、组织、垫资、放款、受让赌债等赌博及赌博组织行为属于非法。我国内地法律规定,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是为赌博等非法活动向其借款仍予出借的,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他人明知是赌博借款债权仍予以受让,并据该借贷协议向债务人主张归还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案只是就相互之间的赌博债权转让所作判定,如果当事人行为触犯治安管理法规或刑法的,相关部门仍有权追究。

文章摘要2: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辑(总第1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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