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民一初字第19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39号
更新时间:2020-06-01 浏览次数:30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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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直系亲属间的借贷债权能否成为债权转让的标的?
【要点提示】
1.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
2.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3.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和诉讼能力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法官应妥善行使诉讼指挥权,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民一初字第197号(2008年3月21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39号(2008年11月14日)
【要点提示】
1.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
2.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3.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和诉讼能力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法官应妥善行使诉讼指挥权,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民一初字第197号(2008年3月21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39号(200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