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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盐民一再终字第0016号

更新时间:2023-01-14   浏览次数:3314 次 标签: 债务承担 并存债务加入

文章摘要:

——并存的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盐民一再终字第0016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向债权人书面表示同意的,应认定构成并存的债务加入,由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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