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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240号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378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240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法律关系诉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终审判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此后,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债务人与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的,因债权人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故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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