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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3346 次 标签: 建筑物 构筑物 倒塌 倒塌致损责任

文章摘要:

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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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律特征 回目录

    一、因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致害的责任:

    1.致害物仅限于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

    A.建筑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为了人类居住、物品存放等目的而建造的不动产;

    B.构筑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为了其他目的而建造的设施;

    C.其他设施:是指除了建筑物和构筑物之外的其他工作物。

    2.致害物不包括搁置物、悬挂物。

    二、必须是因建筑物等物件倒塌导致他人损害。

    三、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因建筑或施工原因而导致的损害负责;

    2.其他责任人:对非因建筑或施工原因而导致的损害负责。

归责原则 回目录

    过错推定责任。

责任主体和承担责任方式 回目录

    一、施工阶段的原因造成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害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1.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A.必须是因施工的原因导致建筑物倒塌;

    B.必须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已承担了赔偿责任;

    C.必须是其他责任人负有责任。

    二、在建筑物等交付后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害的责任: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1.其他责任人是指除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外的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其他造成建筑物倒塌的责任人。

    A.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B.其他造成建筑物倒塌的责任人。

    2.其他责任人不应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外的设计人、勘查人、监理人等。

    三、建筑物等物件发生倒塌事件后:

    1.首先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建筑物的倒塌是由于其他责任人造成的,应当由其他责任人直接承担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第16条关于建筑物倒塌责任的规定,改变了《民法通则》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责任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六条【因建筑物缺陷造成建筑物倒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建筑物以外的原因导致建筑物倒塌】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关于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不一致,因此不再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观点全集》第607页)。

经典案例 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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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墙体倒塌致他人耕牛损失的,墙体所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耕牛所有人未尽管理义务的,亦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