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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更新时间:2020-10-17   浏览次数:4090 次 标签: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文章摘要:

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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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 回目录

产品侵权责任所称的产品:

1.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说的产品;

2.用于销售的产品:未进入流通流域的产品不包括在内。

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 回目录

1.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1)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

(2)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

2.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不合理危险是指违反了法定标准;

(2)不合理危险类型:

A.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设计、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B.产品本身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正常合理使用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该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3.产品缺陷类型:

(1)设计缺陷;

(2)制造缺陷;

(3)指示缺陷;

(4)经营缺陷。

产品责任构成要件 回目录

1.产品存在缺陷;

2.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产品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

3.缺陷产品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 回目录

1.对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产品存在缺陷;

(2)存在损害事实;

(3)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所受损害,是由于生产者的缺陷产品造成的(因果关系)。

2.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销售者存在过错;

B.存在损害事实;

C.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所造成的(因果关系)。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销售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如果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销售者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举证责任分配 回目录

1.发生了产品致人损害行为;

2.生产者的产品存在缺陷;

3.有受到损害的结果;

4.所受损害与缺陷产品之间有因果关系。

缺陷产品致损的产品生产者对3个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回目录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缺陷产品致损的产品生产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A.产品生产者无过错不免责;

B.举证证明存在3个法定免责事由即未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不能发现缺陷才免责。

②受害人起诉致损缺陷产品销售者的,采取过错责任原则(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A.受害人证明发生产品致人损害行为、有损害结果以及存在因果关系;

B.受害人还需证明销售者主观有过错。

③《侵权责任法》规定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包括缺陷产品本身、以外(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损害。

④《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无过错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矛盾。

⑤《侵权责任法》规定缺陷产品未警示、召回的侵权责任:

A.产品存在缺陷;

B.造成了损害;

C.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D.未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有主观过错[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⑥《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

A.侵权人具有故意;

B.有损害事实: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

C.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应指出,本规定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而是正常分配,即否认受害人权利主张的生产者,就其主张的阻碍受害人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进行举证。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事实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6-67页。

消费者不当使用商品与商品责任的责任免除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原告不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被告不承担责任。经营者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经营者的警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判断产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的因素之一。

——《消费者不当使用商品与商品责任的责任免除》,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7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8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根据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删除】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3.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侵权责任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因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责任/过错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不真正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造成损害的责任/过错责任】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责任】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缺陷产品的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缺陷产品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过错责任原则】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刘某与三菱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

——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辨正

【裁判要旨】理论与实务界关于产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笼统表述,对倒置的法律要件缺乏具体探讨,无形中混淆了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应予辨正。本案例试图说明:在产品是否具有缺陷这一关键问题上,仍应由受害人举证;在缺陷产品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得以证明的前提下,生产者就免责事由举证;在产品是否具有缺陷这一待证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应由受害人来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刘文红诉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产品责任案

(产品责任)

·祁庆民诉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问题提示】汽车自燃案件是否应以产品侵权责任纠纷处理?本案能否认定汽车自燃系由于产品缺陷所致?

【要点提示】

生产者应当对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因此,对于汽车自燃案件,法院应允许受害人向生产者主张产品侵权责任。

本案系急汽车在正常停驶状态下发生燃烧,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不明,因该车的使用时间仅一年多,尚在整车质量担保期内,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可合理排除该车燃烧系由外界原因或使用不当引起,从而推定系由自身缺陷造成。

·冯国强与佛山市顺德区鑫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在本案中冯国强向鑫晟公司所购买的小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已说明该产品存在上述危险,而且冯国强已举证证明该汽车自燃并非人为纵火所致,而且其在购买汽车后一直在指定维修点进行了定期保养且汽车并无大修记录,因此冯国强对于本案中产品存在缺陷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鑫晟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对其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其应向冯国强赔偿损失。 

·顾文明诉弶农医院、琼港农场、海安医药公司、浙江英特公司、四川蜀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产品责任)

【提示】受害人应就其输血导致肝炎的可能性举证。

·刘红霞诉北京远景盈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提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虽然在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但相关规定并不免除使用人就其主张的产品缺陷举证证明的责任。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总70期)】

【裁判要旨】根据严格责任设立的法理,对商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应由商品的制造者承担,如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