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某公司、惠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某某挪用资金案 更新时间:2016-10-05 浏览次数:3620 次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无论采取何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方式,均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某某公司、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下一篇: 某某公司及彭某某、楼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