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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更新时间:2020-10-17   浏览次数:5194 次 标签: 合同纠纷 合同成立 合同履行 代理权 举证责任分配

文章摘要:

合同纠纷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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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权利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 回目录

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产生或者形成的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合同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

(1)由提出主张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事实、承诺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A.对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发生争议,由主张是要约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B.对要约或者承诺是否撤回发生争议,由主张要约或者承诺撤回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C.对承诺是否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发生争议:主张合同已经成立(主张在承诺期内发生承诺)的一方当事人(受要约人)应当对其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在该事实被证明后,主张未收到承诺或者承诺迟延的另一方当事人(要约人)应当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2)法定或者约定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由提出主张一方当事人对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合同生效的举证责任分配: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证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证明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证明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提示】

①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合同,证明已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事实;

②附生效期限合同,证明期限届至的事实;

③附生效条件合同:

A.证明条件成就事实;

B.证明对方为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事实。

③订约主体不合格合同:证明追认事实或者取得处分权事实。

主张权利不存在、消灭的举证责任分配 回目录

主张权利不存在或者消灭、排除的当事人,应当对妨碍权利产生或者权利消灭、权利排除的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合同关系变更:主张合同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1)证明原来存在合同关系;

(2)证明合同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3)证明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4)证明符合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和程序。

2.合同关系解除:

(1)当事人因约定解除合同发生争议,应当由主张约定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约定解除合同事实;

(2)当事人因法定解除合同发生争议,应当由主张法定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定解除合同事实。

3.合同关系终止:由主张合同关系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合同关系撤销、无效:主张合同关系撤销、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承担: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回目录

1.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2.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构成后履行抗辩权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构成不安抗辩权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主张行使代位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构成代位权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主张行使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构成撤销权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权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回目录

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对代理权有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表见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由主张表见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对表见代理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回目录

1.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无代理权行为;

2.证明相对人依一定事实相信、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与其订立合同且主观无过失;

3.证明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权利存在、妨害、变更、消灭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权利发生、妨害、变更、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A.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的证明责任以罗森博格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认为民事实体法的全部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两类:请求权规范(发生一定权利的权利法律规范)、对立规范(包括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

B.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举证。

②根据“待证事实分类说”:消极事实说以法律行为或事实存在与否为标准可以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分为肯定性事实(积极事实)和否定性事实(消极事实);消极事实说未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广泛认同:

A.当事人主张积极事实需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

B.消极事实说其理论渊源为罗马法“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认之人无之”、后演化为“主张积极事实之人有证明义务,主张消极事实之人无之”。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①“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权利存在、妨害、变更、消灭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权利发生、妨害、变更、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规范分为:

A.权利存在(发生)法律规范; 

B.权利妨害法律规范;

C.权利变更法律规范;

D.权利消灭法律规范。

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A.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承担举证责任;

B.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③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A.采取“待证事实分类说”:主张积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

B.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当事人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3:代理权及代理权限举证责任 回目录

①代理权是否存在的证明责任应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

②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范围)举证责任法律未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依据委托事项的特性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加以确定。

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览表 回目录

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

对合同订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承诺生效事实;

(2)法定/约定书面形式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事实。

2.主张合同生效

对合同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已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事实;

(2)附生效期限合同的期限届至的事实;

(3)附生效条件合同之:

A.条件成就事实;

B.对方为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事实。

(4)订约主体不合格合同之追认/取得处分权的事实。

3.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

对引起合同关系变更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主张有代理权

对代理权有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主张表见代理权

举证责任:

(1)行为人实施了无代理权行为;

(2)相对人依一定事实相信、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与其订立合同,且主观无过失;

(3)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6.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

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五条【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戴真真诉陈志坚、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代理权纠纷案

(代理权的证明责任)

【裁判要旨】

①代理权是否存在的证明责任应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但代理权的范围举证责任未明确规定,如双方未能明确,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依据委托事项的特性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加以确定。

②考虑到证券交易的特性,当事人凭资金账号和密码通过计算机终端或电话等媒介即可进行买进和卖出交易,且委托人在其资金账户内存款和取款应当可知受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状况却长期不予以制止的,应当认定代理权限的举证责任在于委托人。

·唐兰与程永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摘要】涉案合同不涉及有效与无效的问题,而是是否成立的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唐兰”签名被证实并非唐兰本人所签的情况下,程永莉不能证明“唐兰”字样的私章为唐兰本人所有并加盖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行政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只能证明房管部门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并不能证明民事行为的成立,且多方面证据均证明唐兰并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唐兰与程永莉之间没有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程永莉向唐兰返还房屋。

【提示】本案缺少合同成立的主体导致合同不成立。

·王建勋与柴富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合同未履行的证明责任由主张者承担

【裁判要旨】对于合同履行的积极行为,合同义务人在客观上有条件加以证明,因此其应承担合同已履行的证明责任。但主张未履行合同的消极不作为的证明责任,则应由主张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