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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商初字第00611号

更新时间:2022-12-08   浏览次数:37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借款合同成立而未生效是否可以解除
【裁判要旨】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法定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借款实际交付时生效。合同解除应以合同成立并生效为前提。
【案例索引】一审: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商初字第00611号(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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