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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二(商)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83号民事裁定

更新时间:2024-02-25   浏览次数:41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家事代理权在股权转让中的适用及例外)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擅自将其股份转让,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决定,其行为一般应被确认为无效,除非股权受让人能证明其系善意、有偿取得。
【裁判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二(商)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8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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