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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证

更新时间:2021-10-23   浏览次数:3630 次 标签: 【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 【举证期限的延长】 确有困难

文章摘要:

延期举证又称为举证期限的延长,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问题01|什么是延期举证?问题02|什么是延期举证的实质条件?问题03|什么是延期举证的程序条件?问题04|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延长的举证期限是否适用于其他当事人?问题05|当事人能否多次申请延期举证?

文章摘要2: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5.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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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什么是延期举证? 回目录

答:延期举证又称为举证期限的延长,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确有困难情形),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问题02|什么是延期举证的实质条件?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2001年《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2019年《证据规定》第52条新增加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延期举证实体条件: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确有困难”情形(2019年《证据规定》第52条):

A.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

B.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3)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非“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A.2001年《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B.《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C.《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0条第2款规定“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因此,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延长举证期限申请符合“确有困难”标准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是否延长举证期限不再享有自主决定权。

【风险提示】2019年《证据规定》新增加“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标准”,规定“客观障碍”属于“确有困难”的情形,更加明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延期“确有困难”的标准,对延期举证的审核标准更加严格;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客观障碍”外,还允许存在其他“确有困难”之情形。

【理解与适用】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延长举证期限申请符合“确有困难”标准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是否延长举证期限不再享有自主决定权。这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相比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另一重大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495


问题03|什么是延期举证的程序条件?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2.2019年《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将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视为举证行为)

(1)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A.延长期间长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B.法院通知义务: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B.延期期限效果: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2)申请理由不成立的:

A.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B.并通知申请人。

【提示】法院对延期举证申请有通知义务:(1)准许延长举证期限时通知其他当事人;(2)不予准许时通知申请人。


问题04|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延长的举证期限是否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0条第2款规定:“......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3. 2019年《证据规定》第54条第2款规定:“......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问题05|当事人能否多次申请延期举证? 回目录

答:

(1)2001年《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即当事人总共有2次延长举证机会:在初次确定的举证期限内,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在初次延长的举证期限内再次延长。即举证期限的延长一般不超过两次。

(2)2019年《证据规定》删除了延长次数的规定。是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应当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没必要限定延长举证期限的次数。

因此,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次数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不再限定为2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五十二条【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新增加条文】

  第五十四条【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原第三十六条修改】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六条【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新:第五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3.《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举证时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6、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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