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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辽执二复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19-06-08   浏览次数:35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辽执二复字第2号
【裁判要旨】
①所提异议只有针对执行行为的,才属执行异议;形式上针对执行行为,实质上针对执行依据的,不属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予以受理,受理后才发现的,则应予以驳回
②申请复议事项不能超出原异议事项的范围,超出原异议事项范围的,不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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