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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法律后果

更新时间:2023-11-01   浏览次数:14289 次 标签: 证据失权 固定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 追加被告 逾期举证 反驳证据 补强证据 举证期限 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 【举证期限的延长】 【逾期举证罚款数额的确定】

文章摘要:

什么是举证期限法律后果(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的期限)?——举证期限法律后果:证据失权;固定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期限为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问题01|什么是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逾期举证是否导致证据失权?问题0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是否受举证期限限制?问题03|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是否有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问题04|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能否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问题05|什么是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责任?问题06|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处以罚款数额如何确定?问题07|举证期限届满后,法院能否根据案情需要要求当事人举证并予以质证?

文章摘要2:

【注解1】(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2)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对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要求对方当事人质证,说明人民法院已组织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对方当事人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亦系其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不能否定法院已经组织当事人对该逾期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的事实。——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1.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
【注解2】当事人举证期限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0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9条第1款、第101条、第10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适用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5.当事人举证期限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注解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根据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必须有对方当事人在场,保障对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6.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时,是否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场
【注解4】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后果:(1)原则上不予采纳;(2)但该证据若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即不产生证据法上不利后果,产生诉讼法上予以训诫、罚款不利后果)。——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7.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后果
【注解5】(1)原告起诉解除合同,被告答辩同意解除合同,此时合同已经解除;(2)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381号
【注解6】当事人对逾期证据不能不予质证|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或者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的证据,并不产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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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什么是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逾期举证是否导致证据失权?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该规定事实上改变了2010年《证据规定》的证据失权之规定。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视为未逾期:

A.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未逾期;

B.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2)法院不予采纳(证据失权):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3)法院应当采纳(证据不失权):

A.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B.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提示】2001年《证据规定》第34条第2款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2019年《证据规定》删除第34条规定。

【理解与适用】《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矛盾,应不再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29页

【解读】对于逾期举证最严重的法律后果——证据失权,事实上已经被《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废止,在我国已经取消。


问题0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是否受举证期限限制?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未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1/2.《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第三人独立诉讼请求期限限定为法庭辩论结束前。

2.1第251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2.2第252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2001年《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将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限制在举证情形届满前提出。

4.2019年《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因法律关系性质、行为效力认定不一致的,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4.1 2019年《证据规定》第55条新增加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5.《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5.1《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反诉不受举证期限限制,而是受合并审理的限制: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期限:法庭辩论结束前(《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2条)。

A.二审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之情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1条);

B.再审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情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2条).

(2)依合同法第122条侵权与违约选择之诉竞合而变更诉讼请求期限:在一审开庭前。

(3)当事人因法律关系性质、行为效力认定不一致而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未规定期限)。

【参考案例】变更诉讼请求与举证期限无关|举证期限系对当事人举证的时间限定,而非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定,原告超过举证期限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法——林梅灼与林俨儒、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该条规定并未将原告诉讼请求变更时间限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前。举证期限系对当事人举证的时间限定,而非对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定,故林某某、鑫海公司以林梅某超过举证期限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主张程序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1】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期限。对此,《92年意见》第156条规定的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是举证期限届满前。《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可见,三者之间存在不一致。我们认为,首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既然本司法解释仍保留了《92年意见》第156条规定的内容,那么就应仍坚持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的立场;其次,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没有废止前,变更诉讼请求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从目前司法实务来看,在立案后,法院一般都会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该通知书上一般会明确载明“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见,法院在实践中都是以举证期限届满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截止点。另外,鉴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以及司法解释在关于庭前会议部分规定庭前会议不审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我们认为,至少在庭审开庭前,应已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为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适用上无谓的争执与风险,作为原告代理人,做好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49页

【理解与适用2|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期间,可以适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间民事诉讼法对于原告提出申请追加被告的期间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解释对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期间有明确规定。......原告申请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期间可以适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间。原告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但是经过法院释明需要追加的被告,原告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追加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90页


问题03|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是否有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回目录

答:《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1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因此,二审发回重审案件:

(1)当事人有权依法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2)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问题04|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能否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回目录

答:《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2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根据上述规定,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限制条件为:

(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问题05|什么是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责任?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采纳逾期举证的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责任以法院采纳逾期举证的证据为前提条件):

(1)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

A.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B.并予以训诫、罚款(必须予以训诫和罚款;罚款金额: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元以下)。

(2)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A.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法院不能不采纳);

B.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人民法院应当且只能予以训诫,不能罚款)。

(3)逾期举证必要费用赔偿: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

【备注】2019年《证据规定》删除2001年《证据规定》第46条【删除】 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06|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处以罚款数额如何确定?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115条第1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3.2019年《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新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

(1)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情形: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的情形(其他情形的逾期举证的当事人不能处以罚款);

(2)罚款金额范围:

A.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

B.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罚款数额确定因素:

A.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

B.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

C.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


问题08|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是否属于逾期举证?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2001年《证据规则》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2019年《证据规定》第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

(1)2001年《证据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鉴定期限为举证期限内;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鉴定期限只是“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不要求一定要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

(3)2019年《证据规定》第31条第1款修改为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不属于逾期举证。


问题09|反驳证据、补强证据是否受举证期限限制?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9条第3款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2019年《证据规定》第58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根据上述规定,反驳证据、补强证据不适用举证期限限制,因反驳证据、补强证据提出新的证据不属于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

【参考案例】·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沈阳东鹏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问题10|举证期限届满后,法院能否根据案情需要要求当事人举证并予以质证? 回目录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

(1)法院在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 

(2)法院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当事人举证并予以质证。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一汽贸易总公司与吉林省汽车工业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上诉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举证时限,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故法院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根据案情需要要求当事人举证并予以质证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错误。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原第三十五条修改】

  第五十四条【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原第三十六条修改】

  第五十五条【特殊情形下的举证期限的确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新增加条文】

  第五十九条【逾期举证罚款数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新增加条文】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提示】《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矛盾,应不再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29页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提示】《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法律规定原告在庭审结束前有权增加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的提出应有期限限制

【删除】

  第三十五条【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与举证期限的重新确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新:第五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新:第五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提出新证据导致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法律后果】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删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四、关于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3.《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举证时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和拘留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的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诉的合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5.《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再审审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修改后第140条]的规定处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提示1】不能以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为依据,推定出发包人认可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裁判要旨1】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之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只是选择适用了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并没有对发生上述情况下是否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一事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不能以该格式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之规定为据,简单地推定出发包人认可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提示2】包方将该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证据提交后的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2】承包方将该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证据提交后,发包方没有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相反的证据,亦未在这一期限内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以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为确认工程款的依据。

·哈尔滨玉堂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一方变更诉讼请求对方未提异议,法院可否继续审理?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期间当庭改变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法庭休庭,给予其相应的答辩期限,且当庭进行了答辩,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未休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恒消费电子有限公司、武汉中南厦华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厦华中恒电子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提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法庭辩论结束前,当事人都可以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综上,当事人在开庭前要求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裁判要旨】对发回重审并移送上级的案件,可以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一审期间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使是发回重审后又移送上级法院审理一审的案件,当事人仍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刘贵荣、刘勇、胡正全诉董兴国、高自福、高琼仙采矿权案  

【裁判要旨】原告主张合同有效并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经生理后认为合同无效,并向原告释明,原告仍坚持诉讼请求的,由于原告主张的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故应对原告起诉裁定驳回。

·曹家国因与其有内部承包关系的兴龙公司怠于向发包方追索工程款代位诉荣县建勘总公司等给付欠付工程款案

【裁判要旨】

    ①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同时又变更允许被告,则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理基础。

    ②起诉后又撤诉,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樊西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就案件事实向原审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也未申请原审法院调取相应证据,在其他当事人都服判的情况下又以新的证据提起上诉的,即使其上诉主张成立,但造成了诉讼成本的加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由此造成的费用应当由提起上诉的该当事人承担。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北京供电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一审提交证据复印件、二审才提交原件的证据效力认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仅提交证据复印件,法院以未能提交原件而无法核对复印件的真实性,是从证据效力(证据证明力不足)上作出的认定,并不因此导致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二审期间当事人交了原件,充分印证了一审时提交的复印件的真实性,对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的复印件载明的内容予以认定。

·湖北成方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枣阳市搏康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在法院开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后,因双方就专门 性问题未达成一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不违反民诉法关于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

【裁判摘要】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关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二审判决书载明,成方圆公司是在一审法院开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后当庭申请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一审法院开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后,因双方就工程造价这一专门性问题未达成一致,成方圆公司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不违反民诉法关于申请鉴定期限的相关规定。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与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服务分公司、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应当有能力在举证期限内收集和提交的证据,但其逾期提交存在过重大过失,且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法院对于该证据可不予采信。

【裁判摘要】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国电民权公司再审审查中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及刑事卷宗笔录形成时间为2011年,其起诉时间为2013年,此时上述证据已经客观存在,但国电民权公司并未在一审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而是在一审开庭数月后才提交,已超出了举证期限。该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双方已经采样、检验、收货、付款、开具发票等完成交易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对于上述证据未予采信,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对于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并非一概不得采纳,法院在当事人说明理由后采纳超出举证期限的证据,不属于程序违法。

【裁判摘要】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可见,对于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并非一概不得采纳。一审法院在当事人说明理由后采纳超出举证期限的证据,不属于程序违法。

·湖南宏欣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腾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或与案件基本事实有着重大关联,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裁判摘要】至于宏欣公司主张案涉租赁协议并未合理出示及合法举证的问题。鑫都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出示《房屋租赁协议》,并不能认定其与电力公司的租赁关系不存在,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并无不妥,故宏欣公司关于超过举证期限应不采纳证据的观点不成立。

·云南德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与段德金、梅强等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有权对逾期提供的证据作出是否组织质证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组织质证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若其拒绝质证,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逾期提供的证据作出是否组织质证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组织质证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若其拒绝质证,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在一审中,再审申请人段德金对本案涉及的第九组、第十一组证据,即德宏国际公司提交的录音材料及“情况说明”的质证意见为不予质证。该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林梅灼与林俨儒、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举证期限系对当事人举证的时间限定,而非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定,原告超过举证期限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法。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该条规定并未将原告诉讼请求变更时间限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前。举证期限系对当事人举证的时间限定,而非对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定,故林俨儒、鑫海公司以林梅灼超过举证期限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主张程序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吉林日升木业有限公司、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该规定第三十五条同时又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前述司法解释精神看,在案件基础法律关系或者据以支持请求的主要事实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应持从宽态度。本案中,春龙公司原请求为要求日升公司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的行为义务,后因其自行办理了过户登记,原提出诉讼请求的基础事实发生了变化,再请求日升公司履行前述行为已缺乏诉之利益,基于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一审法院同意春龙公司将诉讼请求从行为之债变更为金钱之债,并无不当。而且,是否存在违法允许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因此,日升公司关于此问题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王荣涛与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举证时限针对主要证据发挥作用,而不适用于有关补强证据。

【裁判摘要】一审庭审中,王荣涛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相关《借款协议书》以及转账支票等主要证据,庭审后,王荣涛就其自己原提供的证据增加了补强的证据,并对宝立公司提供的证据提出了反驳证据。本院认为,举证时限针对主要证据发挥作用,而不适用于有关补强证据,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关于“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的规定,一审法院可以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此举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沈阳东鹏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因反驳证据提出新的证据不属于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

【提示】当事人在攻击防御中提出新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在双方的反复攻击防御中提出的新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主张系无效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后提出反驳并提出的新证据再次进行交换质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主张新证据无效。

【裁判规则】作为公证事项为保全送达行为的公证书,其目的在于证明送达行为确已发生,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送达事实外,应当认定送达行为的真实性,法院应以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罗杰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罗杰提起诉讼,要求二十三冶集团向其支付工程款,应提供证据证实应得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如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在诉讼过程中,罗杰向本院提出,因为其已将签证单原件交给二十三冶集团,因此,应当责令二十三冶集团提交签证单原件,否则由二十三冶集团承担不利后果,并按其主张支付工程款。对此,二十三冶集团主张所有工程资料已经提交赛迪公司用于工程结算,最终移交重钢集团档案棺存档,并提交了《重钢集团环保搬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技术资料验收合格证》9页。罗杰以二十三冶集团未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提交为由不予质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据此,二十三冶集团反驳罗杰主张提供证据,不受原举证期限的限制,况且本案诉讼时间较长,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各自的观点均有补充提交证据的行为,因此罗杰不予质证的理由不能成立。

·张兰芳与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上诉人在开庭之前才提出诉讼时效的答辩,为公平起见,应予以被上诉人适当的举证期间。且在开庭之前的2014年4月2日,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即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且该请求得到法院的同意。同时根据新颁布且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关于“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的规定,也可以予以被上诉人举证期限的要求。因此,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并没有超过举证期限。

·陈新贤等诉何允虎案  

【裁判规则】补强证据不属于失权证据。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并不必然到期该证据失权。

【摘要】本院认为,虽然润扬公司在二审庭审结束后一个月补交相关函件作为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并不必然导致该证据的失权。人民法院此时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根据具体情形判定是否采纳该证据。中兴公司以二审法院在开庭一个月后接收该补充证明材料程序不合法为由,在接到二审法院明确通知后拒绝质证,应视为中兴公司自行放弃质证的权利。故中兴公司主张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兴公司虽拒绝对该证据质证并核实工程款纳税情况,但中兴公司广州分公司在该函件中加盖印章,中兴公司未质疑印章真实性或申请鉴定,故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润扬公司提交的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黄进涛、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解读】当事人提供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的,法院基于证据关涉案件基本事实可以予以采纳。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淮南禹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的规定,淮南国土局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提交有关证据资料,显然超过了举证期限,且所举证据与本案并无直接关系,一审法院没有组织质证不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

·上诉人北海大西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鼎新鉴定报告的形成时间是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后的2011年9月28日,客观上存在无法在本案一审庭审前提供的合理原因。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举证时限,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对锦尚公司提供的鼎新鉴定报告要求大西南公司进行质证,并不违反上述规定。

·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分众(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1号

【裁判要旨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是否必须重新为被告指定举证和答辩期?——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1)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予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2)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裁判要旨2】当事人在庭审中将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提高但并未提供新的证据,而是对其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作了新的阐明。这种对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并非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7民终2004号

【裁判摘要】本案因上诉人在二审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作相应改判。但上诉人本应在一审中到庭应诉并提交相应证据而未提交,其应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故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0元,均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381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已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亦答辩同意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其诉讼请求变更时间晚于对方答辩同意解除合同的时间,判决确认合同已经解除——李×一审起诉时基于天竹公司的违约行为请求解除合同,系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二审认定,作为守约方李×向天竹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并催告天竹公司履行后,天竹公司仍未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李×依法取得合同法定解除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权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即可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但并未禁止,依法应当允许解除权人直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直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依法确认解除合同主张的,合同解除的时间为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时。李×于2017年7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案涉合同,人民法院已通过向天竹公司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天竹公司作出了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天竹公司亦答辩同意解除合同。李×于2018年7月变更解除合同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请求,虽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但其诉讼请求变更时间晚于天竹公司答辩同意解除合同的时间,故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合同解除,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30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或者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的证据,并不产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或者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的证据,并不产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程睿公司上诉主张中科丽景公司当庭提交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原审法院组织质证属于程序违法。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不存在程睿公司上诉主张的该项程序违法的情形。首先,经核查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中科丽景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包括涉案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告知函等有关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组织质证,经审查符合证据要求的,应予采纳。其次,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中科丽景公司在原审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况,中科丽景公司在庭审中当庭出示证据,人民法院组织进行质证,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后,如果程睿公司认为其不能当庭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或者提供反驳证据,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给予相应的质证及进一步举证的期限,以充分保障其举证及质证权利,但以中科丽景公司逾期举证为由拒绝质证或者主张对方证据失权,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程睿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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