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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审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4-01-23   浏览次数:15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审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闽高法〔2004〕184号)

文章摘要2:

【备注】转载网络文章。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审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闽高法〔2004〕18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审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现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审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院执行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八月五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审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执行监督,推进执行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人员应将审查处理程序及举证责任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执行人员应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请求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主体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事实、理由。

  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申请书应按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和被请求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主体的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二)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后3日内填写《执行案件移送审查裁决审批表》,报经局长审批,将相关材料装订并经内勤登记编号后移送执行裁决机构组织审查。

  第四条  执行裁决机构收到上述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执行人和被请求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主体。申请执行人口头提出的,执行裁决机构亦应将口头申请内容在7日内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和被请求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人和被请求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内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执行裁决机构应当在收到答辩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被请求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主体不提出答辩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查。

  被请求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答辩意见,但应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

  第五条  执行裁决机构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申请进行审查。

  第六条  审查应采取听证会形式进行,即由合议庭召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请求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就争议事项阐明意见,并就相应的证据进行质证。听证会按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合议庭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经过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申请理由不成立或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经审查认为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第八条 执行裁决机构应在接到执行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作出处理。

  若案情疑难、复杂,报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九条 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申请作出处理后,应及时将裁决法律文书交由执行人员送达。执行人员根据处理结果对案件继续执行。

  第十条 执行人员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执行 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本院办公室、研究室、行政庭、执行局。

  (共印120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4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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