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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

更新时间:2023-12-03   浏览次数:5152 次 标签: 【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证据交换】 【再次证据交换】 【证人出庭作证】

文章摘要:

证据交换是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和过程。
证据交换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在开庭前主持双方当事人将各自提供的证据进行交换(否则不得在法庭上提出、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一种诉讼制度。

文章摘要2:

问题01|什么是证据交换?问题02|什么是证据交换时间?问题03|什么是再次交换证据?问题05|法官助理能否主持证据交换?
【注解1】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除2001年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是一项司法权力而不是当事人权利。
【注解2】组织质证时仅有一名合议庭成员参加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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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什么是证据交换? 回目录

答:

(1)证据交换是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和过程。

(2)证据交换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在开庭前主持双方当事人将各自提供的证据进行交换(否则不得在法庭上提出、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一种诉讼制度。

(3)证据交换属于非强制性证据明示制度(即不是必须进行证据交换)。

(4)证据交换适用案件范围:

A.2019年《证据规定》删除2001年《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组织交换证据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交换证据

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四项规定“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均可进行证据交换,确定争议焦点。


问题02|什么是证据交换时间?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根据上述规定,证据交换时间应当确定在在答辩期满后至开庭审理之前法定区间,受举证期限的限制(不能长于举证期限)

(1)证据交换时间确定方式:

A.当事人协商确定+经法院认可证据交换时间;

B.法院指定证据交换时间。

(2)证据交换日:是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日期。

A.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B.证据交换日顺延: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问题03|什么是再次交换证据?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9条第3款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2001年《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删除】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3.2019年《证据规定》第58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根据上述规定:

(1)再次交换证据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交换证据后,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2019年《证据规定》不再限定证据交换次数)。

(2)对于补强证据(补正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9条第3款规定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对于是否再次证据交换不明确。

(3)反驳证据、补强证据不适用举证期限限制,因反驳证据、补强证据提出新的证据不属于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

【参考案例】·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沈阳东鹏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问题04|什么是证据交换的主持人?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57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1.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2.审判人员在证据交换过程中:

(1)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

(2)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3)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问题05|法官助理能否主持证据交换? 回目录

答:

1.《法官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第13条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3)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4)受法官指派,协调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5)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调取必要证据(6)根据法官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7)在法官指导下草拟审理报告、裁判文书;(8)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法官助理工作分为协助工作和单独工作:

1.法官助理协助工作范围:(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2.法官助理单独工作范围:(3)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4)受法官指派,协调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6)根据法官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7)在法官指导下草拟审理报告、裁判文书;(8)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3.单独或者协助工作范围:(5)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调取必要证据

(即:证据调取法官助理可以单独完成,页可以协助法官完成)

因此,法官助理的工作限于审判辅助性工作。法官助理在证据交换中只是“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原则上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交换的主持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五十六条【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的关系】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原第三十八条修改】

  第五十七条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原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八条【再次证据交换】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原第四十条修改】

  第六十八条【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原第五十五条修改】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七条【举证交换的启动和适用范围】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删除】

  第三十八条【证据交换的时间要求】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新:第五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举证交换的做法】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新:第五十七条】

  第四十条【再次交换证据证据交换次数】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新: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新:第六十八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案件受理的分流】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13.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

  (4)受法官指派,协调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

  (5)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调取必要证据

  (6)根据法官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7)在法官指导下草拟审理报告、裁判文书;

  (8)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废止】

  五、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63号

——因反驳证据提出新的证据不属于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

【提示】当事人在攻击防御中提出新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在双方的反复攻击防御中提出的新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主张系无效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后提出反驳并提出的新证据再次进行交换质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主张新证据无效。

【裁判规则】作为公证事项为保全送达行为的公证书,其目的在于证明送达行为确已发生,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送达事实外,应当认定送达行为的真实性,法院应以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裁判意见】证据交换过程实际上包括了庭审中的质证的部分功能,质证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即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攻击,另一方则对对方的攻击进行防御,无论是在证据攻击还是证据防御中都涉及新的用以攻击或者防御的证据的提出,这种新证据的提出恰恰是当事人在举证、进行证据交换以及质证中所必需的,法院应当对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后提出反驳并提出的新证据再次进行交换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045号

【裁判要旨】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就其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非开庭审理程序,由合议庭一名审判员进行而合议庭其他成员未参加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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