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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达公司政策性托管银泰公司是否为其债务承担责任问题请示一案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4-01-27   浏览次数:37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达公司政策性托管银泰公司是否为其债务承担责任问题请示一案的复函(2008年6月27日 [2007]执他字第6号)
【摘要】鉴于本案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否接受了海南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是基于托管、清理接受(代为管理、处置)的财产,还是非法侵占海南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财产等事实,仅凭执行听证程序,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被执行人不当。可以告知海南明海投资公司、海南日森置业公司,如果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托管期间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以接受财产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问题的复函》
【要旨】不可因政策性托管直接追加被执行人

文章摘要2:

【注解】被执行人被政策性托管能否追加托管人为被执行人?——现行法律并未将托管人纳入追加被执行人情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托管人为被执行人(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达公司政策性托管银泰公司是否为其债务承担责任问题请示一案的复函

(2008年6月27日  [2007]执他字第6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信达公司政策性托管银泰公司应如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本案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否接受了海南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是基于托管、清理接受(代为管理、处置)的财产,还是非法侵占海南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财产等事实,仅凭执行听证程序,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被执行人不当。可以告知海南明海投资公司、海南日森置业公司,如果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托管期间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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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参考资料:《关于资产管理公司托管金融机构开办企业是否为其债务承担责任问题的法律认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海南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载《执行工作指导(2008年•第4辑)(总第28辑)》,来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全集》第738-7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