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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补强规则

更新时间:2020-05-11   浏览次数:3842 次 标签: 【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

文章摘要:

瑕疵证据是指某一证据因其存在证据资格、形式上的瑕疵、弱点,因而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文章摘要2:

问题01|什么是瑕疵证据补强规则?问题02|瑕疵证据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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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什么是瑕疵证据补强规则? 回目录

答:

(1)瑕疵证据是指某一证据因其存在证据资格、形式上的瑕疵、弱点,因而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补强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项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担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的适用条件:

A.存在需要被补强的证据,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属性,具备基本的证据资格:补强证据必须具备证明能力,补强规则只涉及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B.被补强的证据在证明力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

C.被补强证据的缺陷足以严重影响该证据的证明力,导致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被补强证据虽然具备证据能力,但达不到认定案件事实所需的证明力强度,如没有补强证据则该被补强证据的证明力只能视为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补强证据指增强或担保主证据证明力的证据(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补强证据一般作为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增强主证据的证明力。

问题02|瑕疵证据有哪些类型?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9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根据上述规定,瑕疵证据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A.“当事人的陈述”是狭义上的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和承认(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事实陈述,不包括当事人意见陈述);

B.“当事人的陈述”应指当事人有利于自己的陈述(当事人陈述的于己有利的事实构成自认,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2)-(3)即瑕疵证人证言包括: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B.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理解与适用】本条第三项中的“利害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其他密切关系及不利关系......与一方当事人由亲属关系、密切关系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言或者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证言,以及与一方当事人由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证言或者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证言,均属于本项规定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790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即瑕疵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即瑕疵复印件、复制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瑕疵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②瑕疵证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凭证借以担保其真实性、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③瑕疵证据如无相应的补强证据存在,或结合补强证据仍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时,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2款规定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情况,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九十条【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原第六十九条修改】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六十九条【补强证据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新:第九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废止】

  二十八、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周辉全诉陈耀奕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瑕疵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举证责任人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与瑕疵证据相互印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舒明诉上海朕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顾云勐民间借贷纠纷案

【问题提示】直接书证存有瑕疵,该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裁判规则】存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瑕疵的借据不能直接认定借款事实。

·李艳平诉周和山民间借贷案

(书证的证明力)

【提示】欠据存有瑕疵且无合理解释时能否否定借款事实?

·李金英诉舞钢市中兴金属建材总公司借款纠纷抗诉案

【裁判要旨】无其他证据补强的瑕疵证据不是优势证据。

·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办事处新天村民委员会、长沙轴瓦设备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持形式上有瑕疵的证据主张权益的当事人应承担继续举证责任

【裁判摘要】当事人以《借款申请书》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主张权益,对方当事人则以前述书证中的担保期间被涂改和添加处无其校正签章的事实为据,提出该变动内容未经其同意的抗辩。在此情形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主张权益的当事人应就该证据外观形式存在的瑕疵部分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负继续举证责任,如至法庭调查结束,仍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将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要旨】债权人以借款担保合同中涂改、添加部分主张权益的,应就该部分外观瑕疵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进行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杨士英诉天津市聚华实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有瑕疵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裁判要点】作为判决依据的几份关键证据在形式上均存在一定瑕疵,就抗辩方的抗辩理由及推翻瑕疵证据的证据证明力,结合整个证据锁链的其他次要证据和辅助证据,如果不能推翻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整体案件来看,应当遵从优势证据原则,应支持提交较多较有利证据一方的主张。仅仅因为合理怀疑,不足以推翻瑕疵证据的证明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与烟台宏辉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申请案

【提示】即使投保单有涂改,但间接证据亦可佐证其真实性——即使投保单的记载有部分涂改,不能直接据此认定保险标的范围,但可通过间接证据佐证的,仍应认定其真实性。

【裁判要旨】抵押物保险投保单上保险财产项目、投保金额、事故绝对免赔额等处虽有涂改痕迹,但这些内容在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材料处进行了重复记载,内容并无矛盾,投保人不能以在空白投保单上盖章行为免除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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