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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认证

更新时间:2021-10-25   浏览次数:24947 次 标签: 优势证据 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 间接证据 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 提高证明标准 口头遗嘱 赠与 证据自认 自认证据 证据认可 法官自由心证 证据共通原则 证据共通性 证据撤回 撤回证据 认可证据 说明证据采纳理由

文章摘要:

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被告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举证期限的确定】;【证据裁判主文和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提高和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单一证据审核认定】;【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如何审核认定】;【公文书证的复制件、副本、节录本证明力】;【私文书证审核认定规则】;【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因素】;【电子数据推定真实】;【证明妨害规则】;【证人证言审核认定】;【采纳证据的理由必须公开】;

文章摘要2:

问题01|什么是认证? 问题02|什么是单一证据审核认定规则?问题03|什么是全部证据综合判断规则?问题04|什么是认可证据?问题05|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证据表示认可能否作为当事人认可证据?问题06|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能否适用认可证据规定?问题07|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的让步认可的证据,能否认定为认可证据?问题08|拟制自认的规定能否适用于认可证据?问题09|什么是证据裁判主义?
【解读】证据共通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对某一证据进行调查的结果不仅可以作为证明申请证据调查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证据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明未申请证据调查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证据材料,并且不以当事人援引该证据调查的结果为必要(《民事诉讼法》第2条、第64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第2款;2019年《证据规定》第88条)。
(1)当事人在提交证据后不存在当事人审查撤回证据或主张提交行为无效的制度余地;
(2)例外情形为:A.与案件审理无关且不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证据本身不具有可采性);B.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利益等)。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2.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如何审核认定
【注解1】(1)根据《证据规定》第92条规定,通过援引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负有对私文书证形式真实性的举证责任;(2)若援引的私文书证中所载内容是对援引的当事人不利的内容则一般应当认定该部分内容具有实质证明力。——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5.私文书证审核认定规则
【注解2】(1)法律文书中对于证据采纳均要求说明理由;(2)仅笼统地表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或者“证据充分、予以支持”等不属于在裁判文书中真正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4.法律文书中是否需要具体阐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注解3】(1)诉讼行为分为:A.作因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期待通过法院的裁判以产生其效果的行为;B.作用诉讼行为(与效性诉讼行为)——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2)诉讼行为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2条):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诉讼行为以表示主义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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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什么是认证?  回目录

答: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认证意义:

(1)为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2)举证、质证的目的实现,确认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2.认证标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4条):证据“三性”+证明力。

(1)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2)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认证原则:法官独立审查(自由心证)的证据原则+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

A.《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B.2019年《证据规定》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审核判断证据的原则即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知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1)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2)审判人员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简易程序不受“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的限制):

A.依据法律的规定;

B.遵循法官职业道德;

C.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问题02|什么是单一证据审核认定规则?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87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对单一证据审核认定规则为对证据的三性、证据证明力进行审核认定:

(1)审核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审核证据关联性: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审核证据合法性、法律性: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审核证据真实性: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3)审核证据证明力: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问题03|什么是全部证据综合判断规则?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88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审判人员对全部证据综合判断:

(1)审查判断各证据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2)审查判断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


问题04|什么是认可证据? 回目录

答:

1.2019年《证据规定》第89条新增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9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

1.当事人认可证据效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认可主体: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理解与适用】如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记载“不得代为质证”,则对证据的认可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作出,委托诉讼代理人作出的认可不产生法律效力。......该种限制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777

(2)认可时间:诉讼过程中(在诉讼外的认可不适用本条)。

A.法庭审理的质证阶段;

B.审理前准备阶段(2019年《证据规定》第60条的第1款:“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3)认可内容和效果:

A.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不再审核,直接予以确认,纳入用以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范围;

B.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达(2019年《证据规定》第97条第2款)。

2.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9条规定处理:

(1)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指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A.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A.理由不成立的:对证据予以确认。

(3)当事人对证据认可应当是对证据“三性”其中真实性的认可,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据证明力均不属于证据认可范围。


问题05|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证据表示认可能否作为当事人认可证据? 回目录

答:对于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仍应组织质证,当事人仍表示认可的,方可作为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予以确定。

【理解与适用】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明确对证据表示认可的,也属于诉讼中的认可,但此与证据法上的言辞原则相违背。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其核心在强调举证和质证都必须以言词即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另外,此种证据认可方式也不符合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给对方当事人”的规定精神。因此,对于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仍应组织质证,当事人仍表示认可的,方可作为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781


问题06|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能否适用认可证据规定? 回目录

答: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审核认定,不能直接予以确认。

【理解与适用】当事人认可的证据拟证明事实若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审核认定,不能直接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781-782


问题07|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的让步认可的证据,能否认定为认可证据? 回目录

答: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让步认可的证据,不宜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予以确认,应依据质证意见予以审核认定。

【理解与适用】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证据,不宜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予以确认,应依据质证意见予以审核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782


问题08|拟制自认的规定能否适用于认可证据? 回目录

答:关于拟制自认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对证据的认可。

【理解与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该条关于拟制自认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对证据的认可。当事人拒绝对某一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审核认定规则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情况对该证据予以审核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782


问题09|什么是证据裁判主义?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8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根据上述规定,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是指司法裁判本身建立的证据的基础上。

(1)案件事实的认定须以证据为依据;

(2)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四十九条【被告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原第三十二条修改】

  第五十条【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原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的确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原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

  第八十五条【证据裁判主文和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原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修改】

  第八十六条【提高和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新增加条文】

  第八十七条【单一证据审核认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原第六十五条修改】

  第八十八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原第六十六条修改】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如何审核认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新增加条文】

  第九十条【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原第六十九条修改】

  第九十一条【公文书证的复制件、副本、节录本证明力】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新增加条文】

  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审核认定规则】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新增加条文】

  第九十三条【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因素】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新增加条文】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推定真实】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新增加条文】

  第九十五条【证明妨害规则】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原第七十五条修改】

  第九十六条【证人证言审核认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原第七十八条】

  第九十七条【采纳证据的理由必须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原第七十九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二条【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新:第四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举证通知书和举证期限的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新: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依法独立审核判断证据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新:第八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单一证据审核认定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新:第八十七条】

  第六十六条【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新:第八十八条】

  第七十三条【“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删除】

  第七十九条【裁判文书公开法官心证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新:第九十七条】

  第八十一条【简易程序适用证据规则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删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提供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第三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3.《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和证据审查核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三、正文 (五)事实

  7.当事人举证质证一般情况后直接写明人民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情况。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原则上不一一列明,可以附录全案证据或者证据目录。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写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及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事实认定意见和理由。

  8.对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后,按照当事人是否有争议分别写明。对逾期提交的证据、非法证据等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9.争议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分开写的,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之后,另起一段概括写明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表述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废止法条 回目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十七、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2期(总第88期)】

【提示】对担保人在年度报告上披露的担保事项,当事人各方没有异议的,应当作为证据认定。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

【提示】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但不能举证,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裁判摘要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裁判摘要2】当事人主张关于合同价格显示公平。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显失公平的具体标准。合同明确约定了标的物价格、付款时间与支付方式、交房时间等主要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是完整和真实的,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因胁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合同的情形。即便合同约定价格比当时当地的同类标的物的交易价格有所上涨,亦属于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 

·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总第86期)】

【提示】银行内部规定不能作为认定银行已经按规范对外履行义务的证据。

【摘要】每把纸币为100张的规定,仅是银行内部对收入现金进行清点及封存的标准,是银行系统的内部规定,只对银行系统内部的出纳工作具有规范作用。虽然双方当事人对领取纸币的把数无异议,但银行向储户支付现金,不能以“把”数为计量单位。对支付给储户的现金,必须当面清点,并以当面清点的金额为准。虽然能够证实储蓄所的工作人员给当事人支付了4把封好的现金,却不能确切地证实所支付现金每把都是100张,故无法证实当时当事人领取的现金是3.1万元。另外,从当日当事人取款所填写的取款凭条及储蓄所内部记录的流水账中,均只能证实当事人的取款金额是2.1万元。所以,银行认为当事人取走了3.1万元,主张其获得1万元的不当得利,该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故依法不予支持。

·从本案看民事案件盖然性证明标准

【裁判要旨】债务人只有在《询证函》上盖章,没有其他证据补强,在债务人提出相反证据进行抗辩的情况下,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达不到我国民事诉讼要求的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债权人据此所主张的债权便依据不足,此时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歆焱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民间借贷中巨额现金交付的证据规则

裁判要旨】现金借款的履行问题,不能仅凭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收据就认定贷款人已经履行了贷款义务,如果借款人的抗辩事由足以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法院还应进一步审查借款事实,在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认定。

·华镇名与孙海涛、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期(总第211期)】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容星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容桂支行、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港德鞋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迅发电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银行内部批文及报告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银行内部上下级批文及报告等相关文件,真实反映了银行开展借款业务的背景和目的,其证明力相较其他证据更具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关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作为优势证据予以采信。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五路证券营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昆明路支行存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刑事中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可作为民事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供述笔录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使用。尤其是在相关供述可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更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所确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标准予以认定,同时依据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进行质证后方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刘岩与吉林市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直接证据较间接证据一般应认定具有更强证明力——对于同一案件主要事实的数份证据相互矛盾,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直接证据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应认定直接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日照国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国恒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日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合同纠纷案

提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认定当事人恶意串通虽无直接证据,但从双方签约时的交易背景、主观认识状态,特别是关键人员在任职履历、管理经验及其在签约中的作用,足以证明双方签约行为对第三人构成了恶意,并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的,依法可认定该协议无效。

·李金英诉舞钢市中兴金属建材总公司借款纠纷抗诉案  

【裁判要旨】无其他证据补强的瑕疵证据不是优势证据

·黄德志诉中国农业银行彭州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和不当得利本诉反诉案

(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银行因计算机机械运行故障或者操作失误造成错账时,银行的证明责任应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即银行方提供的证据须达到足够高的证明标准和程度才能推翻客户持有的银行凭证所证明的事实。这种证明标准应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不仅仅是“明显高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海城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存单纠纷案

【裁判要旨】存款人以其无取款行为,存款息银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截留诉请返还的,在刑事案件未予立案情况下,法院应运用优势证据对民事案件作出认定。

·梁志康诉上海市邮政公司市南邮政局豫园邮政所等储蓄合同纠纷系案

——经验法则配合盖然性规则的司法效用

【裁判要旨】本案储蓄合同纠纷系一起新型金融纠纷案例。在案件关键证据存款监控录像未保存的情况下,承办人通过存款人账户开户专用凭单签名金额鉴定,结合存款人诉请变更、挂失申请书、出警人员调查笔录,形成证据链,并根据经验法则,比对原告耄耋老人出错和邮政所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克扣存款额可能性,得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结论。同时针对邮政所未保存监控录像这一合法不合理的不妥做法,提出严密保存证据,化纠纷于无形,既符合其利益,也消除理性正常人合理怀疑的司法建议。

·北京中亿创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诉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以特快专递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一方,虽认可对方提交的特快专递详情单真实性,但以《解除合同通知书》无原件为由不予认可其证据效力,在对方做出合理说明后未进一步提供反证的,应认定证据复印件的效力。

【裁判摘要】在本案一审第一次证据交换阶段,中亿创一公司、北大青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落款时间为2009年11月信达投资公司发出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和《解除合同通知》复印件,信达投资公司对详情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解除合同通知》因没有原件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而中亿创一公司、北大青鸟公司称原件被信达投资公司以“调整个别字眼”为由收回。在一审质证阶段,对于中亿创一公司、北大青鸟公司提交的2009年11月信达投资公司发出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和《解除合同通知》复印件,信达投资公司以没有原件为由而不予认可,且认为不是其发出的解除通知书内容,但对于其认可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并未提供别的反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案中,信达投资公司认可特快专递详情单的真实性,虽然否认落款时间为2009年11月4日的《解除合同通知》并以无原件为由不予认可,但在中亿创一公司、北大青鸟公司做出合理说明后并未进一步提供反证,一审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及证据认定分析,认定落款时间为2009年11月4日《解除合同通知》函件真实存在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汪自才等与张卉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婚前通过个人账户出资购买房屋和车位,婚后通过约定书的方式明确购买房屋和车位的资金来源以及真正的产权人身份,后就房屋和车位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当两份鉴定意见书中关于是否为男方签名的鉴定意见发生矛盾冲突时,及当男方的签名和按捺指印发生矛盾时,根据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标准,即法官在判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盖然性大小基础上决定说服力强的,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可以成立。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运用新证据、间接证据认定主债权发生并判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间接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就能获得较为可信的证明力。

·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等与上海通海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意见】在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了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对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中,在确实无法对原物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只能适用优势证据规则,以证明力强的证据作为认定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的依据。

·陕西省宝鸡县文酒建筑工程公司与宝鸡石油机械厂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的,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支某1等与支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据此,支某1就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口头遗嘱确实为支同生所立这一事实所负担之举证责任,应当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度。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经没有符合常理、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能够达到确信该事实存在的程度。而在本案中,涉案口头遗嘱中载明:“还有一个小三居,给我的女儿支某2”,但支某生名下财产并不包括该遗嘱内容中所涉及的小三居。一审中,支某1认为此小三居是支同生生前向单位要的房屋。二审中,张某2称支同生这样做是为了向单位争取另分一套小三居留给支某2,但其二人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该项主张。支某生在涉案口头遗嘱中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该遗嘱的内容真实性亦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且依据立遗嘱当日及次日支同生的病历记录,支某生尚有语言能力“能正确回答问题”,其身体条件并非处于危急情况,足以允许其通过录音方式订立遗嘱。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法律已经从形式和实质要件上进行严格的规定,支某1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口头遗嘱真实合法。

·孙卫与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7期(总第225期)】  

【裁判摘要】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损失的范围,不能简单依据刑事判决认定赃款的数额确定损失范围。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

·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七:姜建波与荆军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典型意义】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严重噪声污染,侵害人们安宁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导致人们身心健康受损。本案中,荆军在装卸、运送、加工钢铁制品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了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严重干扰了周边人群的正常生活,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噪声污染给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受害人的症状往往不明显且暂时无法用精确的计量方法反映。二审判决适用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事实推定规则,认为钢铁制品加工、搬卸的噪声会比较严重的影响相邻院落居民正常的生活和休息,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规律,而且噪声污染对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是为公众普遍认可的。在荆军未举出反证证明其产生的噪声未对姜建波产生损害的情况下,即使姜建波尚未出现明显症状,其生活受到噪声侵扰而导致精神损害的事实也是客观存在的。二审法院系结合荆军加工钢铁制品产生噪声的时间、双方距离的远近、噪声的大小,酌情作出了由荆军赔偿姜建波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判决。

【裁判要旨】依据日常经验法则和事实推定规则,经营者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声音超出了一般公众的容忍程度、符合噪声污染的判断标准的,应认定该声音对相邻权人产生的损害已客观存在。在经营者不能出具相反证据证明相邻权人未因该声音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即使相邻权人受到的损害表观上不明显,亦应认定损害后果已出现,经营者应对相邻权人的身心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五: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香港威林航业有限公司与钟孝源、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间接证据只有相互印证并构成完整证据链时,才能认定碰撞事实存在的基本原则。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744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原一审审理中,2017年2月17日《质证笔录》中龙元公司对《合同终止协议书》的意见是真实性需要核实,一周内回复书面意见,但未见其否认《合同终止协议书》的书面意见。2017年7月25日开庭时,龙元公司对法庭归纳的《合同终止协议书》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龙元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林某某在2017年8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代理词》中称“奥克斯公司与龙元公司签订终止协议书,其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也完全不一致,该终止协议书也属于黑合同范畴”。本次审理中,2018年10月16日,龙元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林某某将《合同终止协议书》作为证据材料提交给一审法院后又撤回(林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在一审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据上签字“已撤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的精神以及禁止反言原则,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质证笔录》中要求龙元公司就此作出书面说明,但龙元公司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中未就“反言”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仅强调其公司对《合同终止协议书》真实性存疑,结合本案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是《施工合同》的事实,一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