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67号

更新时间:2023-03-29   浏览次数:78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研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67号
【提示】对确有错误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而申请再审,应认为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而非“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故该“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并非针对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而是针对其他有关实体以及程序问题的裁判案件。
【裁判意见】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文章摘要2:

【裁判摘要】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07年修改决定》),在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中增加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12年修改决定》),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中删去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的条款。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当事人如果认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而申请再审,为避免循环论证,应当认为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情形,而不是符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并非针对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而是针对其他有关实体以及程序问题的裁判案件。另外,《2012年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属于应诉管辖条款,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该受理法院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得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申请再审。《2012年修改决定》之所以在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中删去“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也是出于立法体系协调的考量。因此,《2012年修改决定》删去“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并不意味着案件当事人不得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