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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黄民二(商)初字第1198号;(2007)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43号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4151 次 标签: 裁量驳回

文章摘要:

——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决议被撤销
【裁判要旨】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及股东行使权利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出发,《公司法》规定的通知时限,不能成为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议的当然理由。
【案号】(2007)黄民二(商)初字第1198号;二审:(2007)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43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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