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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监字第49号

更新时间:2023-06-15   浏览次数:6962 次 标签: 执行和解协议

文章摘要:

——执行程序能否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监字第49号
【提示】共同权利人之一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法院有权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能够阻止执行等问题进行审查。债权人擅自以其他享有连带权利债权人的名义与被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构成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追认的,该协议对其他债权人不生效力,不能阻止执行。
【裁判意见】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协议应受《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规范的调整。
【问题提示】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是否有权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裁判规则】《执行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该条规定,执行机构有权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一是否执行当事人达成;二是否有效;三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摘要】夫妻一方擅自以另一方名义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若未得到权利人追认不能产权阻却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文章摘要2:

【裁判规则】执行和解协议属民事合同,判断和解协议效力应受合同效力规范的调整。夫妻一方擅自以另一方名义签订的和解协议,因未得到权利人追认,不能产生阻却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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