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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更新时间:2023-08-18   浏览次数:4882 次 标签: 执行员回避 执行回避 民事回避

文章摘要:

【目录】回避适用人员(回避对象);回避情形(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新规定回避情形;回避类型;回避方式;当事人申请回避;回避决定权;违反回避法律后果

文章摘要2:

【注解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行使回避权有两个时间点:(1)在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法庭调查开始前提出;(2)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条件:回避事由是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表中才知道)。
【注解2】如果全部庭审结束后当事人才知道回避事由且该事由确属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1)当事人已无申请回避权,法院无须就回避申请向当事人作出决定,也可以不答复当事人;(2)经调查,审判人员与本案确有利害关系,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法院应当要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5.庭审终结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何办理
【注解3】能否申请受诉法院整体回避?|《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针对的是案件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其对象并非某个法院,法院整体回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59号

目录

回避适用人员(回避对象) 回目录

1.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 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48条规定);

(1)法院院长、副院长;

(2)审判委员会委员;

(3)庭长、副庭长;

(4)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3.人民陪审员、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回避情形(回避事由) 回目录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新规定回避情形 回目录

1.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2.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3.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回避类型 回目录

1.原发性回避事由:是指回避的事由在诉讼开始之前就业已存在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1)近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2)利害关系:

A.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实体性利益关系:与当事人一方有财产、人身的利益关系;有直接的隶属关系等;

B.审判人员等人曾参与过案件处理的某一程序、具有职务性利害关系: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3)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

2.继发性回避事由: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发生不公正、妨害公正审判的情形。

(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3)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方式 回目录

1.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事项而向法院提出,法院审查确认后更换承办审判人员、其他人员制度(针对继发性回避事由、至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基于法律的规定,认为自己审理、参与审理某一案件不合适时,请求放弃审理、参与审理该案的工作,而换其他审判人员、其他人员审判、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针对原发性回避事由)。

(1)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有回避情形之一的:

A.应当自行回避;

B.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C.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2)民诉法未规定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未明确规定起止时间(审判人员接手案件后作出判决前无论何时都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

3.指令回避(职权回避):

(1)指令回避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审判人员存在回避的原因,但当事人没有申请回避,审判人员、其他人员也没用提出自行回避请求,法院依职权作出决定,责令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回避的制度(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司法解释增设该规定)。

(3)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 回目录

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有回避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当事人行使回避申请权利时应当承担两项义务:

(1)说明理由义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有理由回避);

(2)必须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A.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B.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不能行使回避申请权。

2.提出回避申请人:当事人。

(1)原告、被告、第三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3)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3.对回避申请处理法律形式:

(1)决定方式: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1次。

(2)非裁定方式。

4.回避申请、复议申请的决定:

(1)作出时间:均在3日内日。

(2)决定形式:

A.回避申请:以口头、面形式作出决定;

B.复议申请:仅规定应当“通知申请人”。

(3)被申请回避人员:

A.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决定期间)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案件需采取紧急措施除外。

B.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解读】回避决定复议程序:

(1)申请人对决定不服:仅指申请人对法院驳回其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

(2)申请人对法院驳回其申请回避的决定不符:

A.不能提起上诉;

B.只能申请作出决定的法院复议1次。

(3)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在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之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开展本案的审理工作。

(4)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不论是否变更原决定,都应当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决定权 回目录

1.院长(应包括副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1)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主要指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提示】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属于“审判人员”)的回避,应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是否回避。

违反回避法律后果 回目录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二审发现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回避决定程序特点: 

A.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法院院长拥有主要的决定权:可以决定审判人员是否回避;院长本人担任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B.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的决定统一采取决定书形式; 

C.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次数以1次为限); 

D.法院经复议可以采取决定形式; 

E.决定已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可以继续参加案件审理活动。 

②检察人员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回避制度,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A.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告知当事人没有法律依据;

B.应向检察机关提出。 

③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院长回避:

A.审判委员会的回避只能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自行回避、职权回避;

B.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如何申请回避,也没有规定告知当事人本院审委会委员的姓名。 

⑤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四条【回避适用情形】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回避申请的提出及其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回避的决定权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回避申请决定程序及其复议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林某某与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5号

【裁判要旨】

(1)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对此不予答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提出对成本法官回避申请,法院分管副院长作出驳回其回避申请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当事人之间的书面证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作为直接的反映,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另外存在隐藏的法律关系,否则不应简单否定当事人之间的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

·胡某某、惠州市龙宸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241号

【裁判摘要】胡××申请再审主张二审主办法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关于“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的规定情形,应当自行回避而未回避。但是该规定第三条明确:“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而本案即是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又上诉的案件,主办法官作为原二审合议庭成员担任二审承办人符合上述规定,且胡××并无证据证明主办法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故胡叶发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湖南恒瑞工贸有限公司、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072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指令审理不同于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对上级法院指令审理的案件应当按照原审程序继续进行实体审理,原审程序尚未完结,故不属于上述规定第3条的“一个审判程序”。恒瑞公司、吴××主张原审合议庭成员组成违法,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赵某某、阿克苏果满堂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54号

【裁判摘要】在原一审时虽参加了部分庭审但未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亦未参与案件的评议等程序,不属于发回重审应当回避的人员——果满堂公司、曹×上诉认为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本案一审审判长曾在发回前的原一审中担任审判长,按照相关规定其应回避而未回避,属程序违法,并提交(2018)新民初6号案一审开庭笔录作为新证据予以证明。经查明,原一审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本案,但该次庭审进行到陈述诉辩意见阶段,即因一方当事人提起反诉而休庭。之后第二次开庭时,法庭即告知各方当事人审判长已经变更,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案发回重审后审理阶段,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其审判长曾在2018年10月17日开庭时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开庭时,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回避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在原一审时虽参加了首次开庭,但该次庭审未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其亦未参与案件的评议等程序,原一审第二次开庭变更审判成员后,合议庭又重新开庭并对案件进行评议,故本案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曹某、曹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5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932号

【裁判摘要】本案一审审判长虽曾在发回重审前的原一审中担任审判长,但其并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亦未参与案件的评议,故原审认定其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并无不当。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在原一审时虽参加了首次开庭,但该次庭审未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其亦未参与案件的评议等程序,原一审第二次开庭变更审判成员后,合议庭又重新开庭并对案件进行评议,故本案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注解】案件经一审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包含了原一审第一次开庭的审判员,但其并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亦未参与案件评议,第二次庭审时即更换该审判员,应认定其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59号

【裁判摘要】能否申请受诉法院整体回避?|《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针对的是案件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其对象并非某个法院,法院整体回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本案中,一审法院保管案涉被扣留物品属于依法履职行为,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针对的是案件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其对象并非某个法院,普普关于一审法院应当回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