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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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本罪属于危险犯;
2.只要行为人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并且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和危险,不要求实际已经造成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摘要】紧急避险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问题提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关键交通标志、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要点提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限重、限速、十字路口标志牌,使相关区域的交通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裁判要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关键交通设施,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