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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当事人确定规则

更新时间:2023-04-26   浏览次数:15618 次 标签: 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 当事人主体资格 农户代表诉讼 个体工商户 个体户 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诉讼承继原则

文章摘要:

【目录】法人分支机构为诉讼当事人;法人、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发生诉讼;其他组织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诉讼当事人;劳务派遣造成他人损害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8条);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诉讼当事人;以行为人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2条);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5条);保证合同纠纷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7条);村委会、村民小组民事纠纷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8条);死者近亲属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条);继承遗产诉讼共同原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0条);代理关系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1条);共同财产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2条);“两户一伙“雇工致损;冒用行为责任人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撤销当事人;出资人资金过错以出资人、开办人为当事人;当事人死亡继承人当事人;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9条、第250条);其他当事人;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农户代表诉讼

文章摘要2:

目录

      法人分支机构为诉讼当事人 回目录

      1.以法人分支机构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

      (1)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成立;

      (2)法人的分支机构并且领取营业执照。

      2.以法人为当事人:

      (1)法人的分支机构非依法成立;

      (2)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成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法人、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发生诉讼 回目录

      以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作为标准确定当事人:

      1.以法人、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

      2.以法人、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非授权行为发生诉讼。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其他组织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 回目录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7.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8.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诉讼当事人 回目录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7条)。

      劳务派遣造成他人损害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8条) 回目录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1.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2.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诉讼当事人 回目录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1条)。

      以行为人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2条) 回目录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5条) 回目录

      1.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2.什么是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责任?

      保证合同纠纷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 回目录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2.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

      (1)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7条) 回目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村委会、村民小组民事纠纷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8条) 回目录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死者近亲属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条) 回目录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继承遗产诉讼共同原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0条) 回目录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

      1.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2.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代理关系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1条) 回目录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共同财产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2条) 回目录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两户一伙“雇工致损 回目录

      “两户一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工致损,依雇工的行为性质为标准确定当事人:

      1.雇主为当事人:

      (1)从事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致人损害;

      (2)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雇工为连带责任人。

      2.雇工为当事人:从事非雇佣合同规定的行为致人损害。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冒用行为责任人为当事人 回目录

      1.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2.以尚未成立、依法终止的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个体工商户当事人 回目录

      1.以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

      (1)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高海燕等与林发等企业名称转让、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及设备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解读2】

      (1)非合同关系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配偶不是合同之诉的适格主体,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为适格主体。

      (2)企业名称权允许转让。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撤销当事人 回目录

      1.因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争议: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以清算组织、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1)企业法人解散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2)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出资人资金过错以出资人、开办人为当事人 回目录

      1.出资未足额到位的;

      2.出资后抽逃资金等。

      当事人死亡继承人当事人 回目录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

      1.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2.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5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9条、第250条) 回目录

      1.当事人恒定原则:

      (1)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2)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2)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定的诉讼承继原因,仅限于“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的情形,并不包括原当事人的承担申请。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当事人的裁定,针对的是受让人提出的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申请,在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转移不知情,且受让人(特定继受人)未提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申请时,仍应由原当事人(让与人)进行诉讼并直接。即使原当事人(让与人)提出了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的,但受让人(特定继受人)不申请续行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变更当事人。——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42、646页

      2.诉讼承继原则: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并非必然导致当事人变更,是否准许应由法院审查决定)。

      (1)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A.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

      B.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2)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其他当事人 回目录

      1.当事人不服仲裁、调解起诉的:应当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2.失票人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请求债务人付款遭拒绝的票据纠纷的被告人:

      (1)有失票权利义务的失票人;

      (2)拒绝付款人、承兑人。

      3.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4.挂靠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5.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

      (1)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6.工会主体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性质:

      (1)工会的社会法人资格取得:

      A.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B.基层工会只要符合《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C.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总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D.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社团法人条件,审查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

      (2)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与建立工会的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

      A.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B.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社团法人的条件审查不严或不实,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3)确定产业工会或者基层工会兴办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

      A.其上级工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是必经程序,法院不应以此为由冻结、划拨上级工会的经费并替欠债企业清偿债务。

      B.产业工会或基层工会投资兴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果投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补足投资或者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投资全部到位,又无抽逃资金的行为,当企业负债时,应当以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4)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

      A.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

      B.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

      C.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

      D.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7.存单纠纷案件:

      (1)出资人起诉金融机构的:法院应当通知用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出资人起诉用资人的:法院应通知金融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公款私存,法院在查明款项真实所有人的基础上:

      A.应当通知款项的真实所有人为权利人参加诉讼,与存单记载个人为共同诉讼人;

      B.存单记载的个人申请推出诉讼的,法院可予以准许。

      8.任何人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

      (1)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者个人,均属于《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2)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可以以产品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虚假投资企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列为诉讼当事人,并在出资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97)经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商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嘉兴市燃料公司、嘉兴亚特立公司、嘉兴老干部活动中心借贷合同纠纷案》)。 

      ②代办运输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的索赔主体(《王作刚诉佳木斯铁路分局福前铁路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商事审判案例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托运人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办运输企业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不能时,可以在代办运输企业证明代办运输货物所有权人即委托人的情况下,直接以货主的名义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 

      ③签订诉争合同时不是合同相对人,但实际行使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之人可以是合同纠纷适格当事人(《大宇水泥(山东(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宏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违约纠纷再审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2集(总第26集))。 

      陈其象律师提示2: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回目录

      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裁判规则】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筹备处与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筹备处将自有的土地用于抵押,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筹备处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因该借款合同所产生的诉讼。

      专题文章1:农户代表诉讼 回目录

      在实务中,关于如何确定农户行使诉权的具体形式问题,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直接将农户户主或者户代表作为当事人;二是将诉讼时所有家庭成员全部都列为当事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在农户代表诉讼模式中,需要明确的问题有三个:(1)农户代表并非诉讼当事人,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农户才是当事人);(2)农户代表与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代表人诉讼)规定的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并非同一含义;(3)农户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无须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

      专题文章2 回目录

      2、当事人的确定。由于委托理财案件涉及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等多方当事人,较其他合同关系而言,更易产生多数当事人诉讼之状况。从民事诉讼目的出发,为便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和一次性解决纠纷,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更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我们认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具体而言:(1)委托人分别以委托理财合同和委托监管合同向受托人和监管人同时提起诉讼的,可将两案合并审理,并将受托人和监管人列为共同被告。(2)委托人以分支机构受托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可将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考虑到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分布全国各地的客观情况和诉讼成本问题,金融机构法人可以除外。(3)委托人单独起诉受托人或监管人的,可将监管人或受托人追加为第三人。

      ——《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备注:“当事人”范围包括劳务派遣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也包括用工单位】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条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代办运输货物损失的赔偿

        代办运输的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代办运输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托运或者领取货物的,如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办运输企业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的,应予支持。对代办运输企业未及时索赔而超过运输合同索赔时效的,代办运输企业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删除】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提示】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提起诉讼或放弃诉讼权利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9-6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3.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5.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出资人 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深圳金安集团公司和深圳市鹏金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

      【摘要】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郯城县水泥二厂诉江苏省淮阴县水泥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如何确定被告的复函

      【摘要】淮阴县物资局作为水泥厂的主管机关,在水泥厂终止时,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对水泥厂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即将水泥厂变卖,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据此,应将其列为本案被告。

      【要旨】企业未经清算即终止的,由其主管机关作为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摘要】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引发的诉讼应否受理等问题的复函  

      【摘要】

      一、水仙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虽已被证监会终止上市,但其作为独立法人的资格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对债权人以水仙公司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以受理为宜。

      二、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是依法具有行政职权的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者。证监会按照其法定职权针对特定的上市公司作出的退市决定,属于在《行政诉讼法》中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股东对证监会作出的退市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三、关于正在审理、执行的民事案件是否中止审理、执行的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不属请示的范围,可由你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视情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是否将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列为当事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开封市皮革工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诉郑州市新密区城建环保局建材公司(简称“建材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受诉法院依法裁定查封的建材公司的财产在建材公司被撤销后,由新密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财小组擅自作了处理。对此,新密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责任。现新密区人民政府和建材公司的开办单位区城建环保局均被撤销,其一切善后工作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组负责处理,因此,受诉法院可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列为本案被告,由其在法院查封的建材公司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要旨】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应将主管部门的直接上级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  

      【摘要】关于惠阳地区博罗县道姑田乡与广州市增城县光辉乡、五星乡山林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广东省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谁列为本案的被告人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以原双方当事人为原、被告的意见,即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把作出裁决的省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列为本案的被告不当。

      【要旨】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应将另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民法通则》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七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债务的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民法通则》

        第二十九条【“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8、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理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39、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4、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8、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5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53、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55、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56、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失效】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太平洋(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提示】企业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业务,其自身也具有诉讼主体地位。

      【裁判意见】企业法人授权其派出机构承揽业务、签订合同的,该企业法人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地位。

      ·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分行与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江南办事处等存单纠纷案

      【提示】企业以个人名义与对方订立高息存款合同,后发生纠纷,企业与个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对方提起诉讼。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

      【提示】公司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之后并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的,仍然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办单位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摘要】《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意见】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并不等于企业法人立即消灭,只是其法人的权利能力被限制,但行为能力依然存在,只是处于被限制的状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搬迁纠纷案

      【提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裁判摘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高海燕等与林发等企业名称转让、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及设备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

      ①非合同关系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配偶不是合同之诉的适格主体,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为适格主体。

      ②企业名称权允许转让。 

      ·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

      【裁判摘要】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裁判规则1】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筹备处与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筹备处将自有的土地用于抵押,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筹备处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因该借款合同所产生的诉讼。

      【裁判规则2】当事人基于同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同一法律关系而向同一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不涉及合并审理。

      ·华东铝加工厂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提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各地办事处可以成为与国有银行资产处置相关纠纷的诉讼主体

      ·金小弟诉上虞市振兴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提示】工程队被注销工商登记后,工程队负责人以承包方负责人身份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2期(总22期)】

      【裁判要旨】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及本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亡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及本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被告创作的作品体裁虽为小说,但使用了死者及其近亲属的真实姓名,且虚构了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情节,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李林诉《新生界》杂志社、何建明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1期(总53期)】

      【裁判要旨】公民的名誉在其死后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杂志社未尽审查职责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公民的名誉即使在其死后,也不应当受到侵害。如果公民的名誉在其死后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在报告文学中叙述我国当代科学史上的重大事件时,理应尊重事实;在对著名历史人物的经历和人品作出评价时,应当持客观、慎重的态度。但是行为人在其撰写的文章中,却从政治、学术、人品等方面对他人进行了不恰当的描写,许多情节缺乏客观事实根据。该行为已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同时也给他人之子女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杂志社未尽审查职责,在其主办的杂志上发表明显带有侵权内容的作品,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企业名称变更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应如何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倾向性意见认为】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在新的企业名称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原企业名称仍可合法使用期间,企业新名称与原名称实质指向的实体组织是相同的承受权利义务的实体并未发生变业。当事人以原企业名称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名称变更后的公司是否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要旨】公司变更名称前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法由变更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担,当然包括诉讼权利义务。

      ·太平洋(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提示】企业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业务,其自身也具有诉讼主体地位。

      【裁判意见】企业法人授权其派出机构承揽业务、签订合同的,该企业法人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地位。

      【裁判规则】企业法人授权其派出机构签订合同的,该企业法人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地位。企业法人授权其派出机构承揽业务、签订合同的,该企业法人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地位。

      ·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964号

      【裁判要旨】信用社整体改制成立商业银行,未及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导致其主体在形式上仍存续的事实,不表明该信用社在改制过后海继续享有原有的权利。

      【裁判摘要】案涉编号为xxx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及相同编号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及抵押权人为延河信用社。本案原由延河信用社提起诉讼,一审审理中原告由延河信用社变更为龙井农商银行。根据一审及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延河信用社经吉林银监局批准、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整体改制为龙井农商银行的事实,龙井农商银行已于2016年12月7日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在本案起诉前即已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银监会延边监管分局出具的《证明函》亦证明银行监管部门已对原延河信用社的债权债务作出了处理,即由龙井农商银行承继延河信用社所有的债权债务。据此,应认定龙井农商银行为延河信用社改制后的承继主体,延河信用社基于案涉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所享有的债权和抵押权应由龙井农商银行承继。延河信用社未及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导致其主体在形式上仍存续的事实,不表明该信用社在整体改制为龙井农商银行后还继续享有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因此,龙井农商银行作为延河信用社债权债务的承继主体,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龙井农商银行替代延河信用社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主体适格,该行依法享有诉权。至于龙井农商银行的案涉借款债权能否基于吉林高院(2014)吉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获得清偿从而消灭主债权、抵押权随之消灭的问题,属于抵押权实现的顺位问题,系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不属于起诉受理条件,新合作公司以此否定龙井农商银行的诉权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新合作公司关于龙井农商银行没有本案诉权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682号

      【裁判摘要】原审判决作出前不久,优创欣制品厂已注销,但李××并未告知原审法院该事实。同时考虑到优创欣制品厂系个体工商户,其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本应就由经营者李××负担,故本院对原审判决确定优创欣制品厂承担法律责任的判项不再予以变更。

      【注解】个体工商户在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前注销二审法院应否改判​?——考虑到个体工商户实施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本应就由经营者负担,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确定由被告个体工商户承担法律责任的判项不再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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