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福建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商贸街6号1幢3-H号,法定代表人缪鹏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其象,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1(被告):雷**,男,畲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2(被告)::余**,女,畲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3(被告)::谢**,男,畲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4(被告)::刘**,女,畲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5(被告):黄**,男,畲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6(被告):施**,女,畲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雷**、余**、谢**、刘**、黄**、施**所有的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人民币**元。
申请理由
2012年12月份,申请人应福建**贸易有限公司要求,为福建**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融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人与福建**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编号:(2012)**委担保第140号】及《最高额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担最高额反保字(2012)第140号】,由申请人为福建**贸易有限公司融资借款向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后因福建**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借款,导致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向申请人行使担保债权。申请人于2013年6月18日向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履行担保责任为福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整(小写:RMB280万元整)。被申请人作为反担保人,应当连带支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280万元。被申请人还应当连带支付申请人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还清垫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2800元),并支付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73000元整。
现由于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还款保证义务,有可能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直接威胁到申请人的债权实现,将导致本案判决后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基于以上理由,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宁德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福建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其象(签字)
日期: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附:《被申请人财产清单》
被申请人财产清单
1、雷**、余**坐落在**房屋(建筑面积90.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
2、谢**、刘**坐落于**房屋(建筑面积115.94平方米、9.78平方米,产权证号:**);
3、黄**坐落于**房屋(建筑面积5.02平方米、115.94平方米,产权证号:**);
4、雷**所有的车牌号闽J**号小型汽车、闽ALD**号;
5、被申请人余**所有的车牌号为闽JE**号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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