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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527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4416 次 标签: 商品房典型案例 抵押 按揭 假按揭 恶意串通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假按揭”房贷合同的效力?
【要点提示】开发商以购房人的名义,与金融机构串通签订“假按揭”合同,以套取银行资金开发房产,其所签订的“假按揭”合同因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应认定为无效。
【裁判意见】“假按揭”贷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527号(2005年10月13日)(未上诉)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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