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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云诉唐山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赔偿特定物损失案

更新时间:2018-08-05   浏览次数:30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1997)北民初字第1762号
【摘要】原告王青云到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对其父母照片进行翻版,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加工制作法律关系。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工作上严重失误,将照片丢失,给原告王青云造成部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理应赔偿特定物损失并承担部分精神损害的补偿。但原告王青云要求赔偿10万元的数额过高,应适当赔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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