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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更新时间:2019-04-15   浏览次数:35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肇事者无证驾驶致他人人身损害,交强险承保人是否赔偿?
【裁判要旨】
《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财产损失”的理解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条例中的条款,同时结合交强险的设立宗旨来进行认定。按文义解释,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应是两个并列的概念,财产损失不应包括人身伤亡的损失。从法条之间的比较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第3条、第21条中均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分开列明,显然两者概念不同。因此,对上述法条中所指的“财产损失”应作狭义的理解,该条所称“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包括财产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所称“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实物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款和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结合交强险在于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进行保障性救济的设立宗旨,《交强险条例》第22条仅免除了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明文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故对于财产损失不应做广义的解释,否则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精神。该条的立法本意应是确保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先行承担垫付的法定义务,并赋予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重大过错的致害人享有追偿权,故该条的“免责”不是针对受害人设定的,而是为了防范机动车一方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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