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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

更新时间:2024-03-22   浏览次数:25233 次 标签: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错误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错误 赔偿责任 行为保全 行政诉讼保全 超标查封 保全异议 到期应得收益 解除诉讼保全 解除保全 解除查封 解除冻结 禁止注销登记 禁止公司注销登记 执行前保全 区分查封 查封超标

文章摘要: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作出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当事人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采取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
【注解1】保全法定最长期限和续行法定最长期限:(1)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0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3)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保全裁定责任纠纷应当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A.《批复》之所以规定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来管辖,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通常便于判断申请人当时的申请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B.在案件移送后,相关的案件材料均由移送后的法院统一保管,由移送后的法院管辖保全责任纠纷比较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案件查明事实,更符合“两便原则”。——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4.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保全裁定责任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注解3】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第1款规定:(1)二审期间续保或新保全的裁定均由二审法院作出;(2)保全措施由二审法院决定由二审法院实施还是由一审法院实施(应当向一审法院出具委托书,同时将续保、新保裁定一同交给一审法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4.二审期间的保全可以由二审法院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实施
【注解4】“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是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出保全请求,应当提交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理由及相应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30号

文章摘要2:

【目录】诉讼保全条件;保全担保;诉讼保全类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诉讼保全范围;财产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期限及续行期限;上诉期间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1条);二审和再审法院保全措施衔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保全规定》第19条);执行前保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3条);解除保全措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66条、第167条);变更保全标的物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7条);保全错误赔偿(补救);保全复议程序;提示2:区分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审查机构和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的异议审查机构;提示3:不能以判决支持额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提示4:经当事人同意执行法院解除保全不应确认为违法;提示5:执行法院未审查清楚担保情况即解封应国家赔偿;提示6:是否“明显超过”是判断超标的执行的法定条件;提示7: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人财产可提前申请保全措施;提示8:对分期履行的债权的保全;提示9:解散公司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注解5】生效文书作出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构成保全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注解6】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保全财产属于保全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766号
【注解7】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个判断要件:(1)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2)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3)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有因果关系;(4)申请人对错误财产保全具有过错。——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503号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作出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当事人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采取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

诉讼保全条件 回目录

1.诉讼保全适用时间:必须在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2.诉讼保全适用前提: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即存在实施保全措施客观需要)。

3.诉讼保全发生:

(1)当事人申请;

(2)(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必要时)依职权主动进行。

4.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一)不要求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款、第2款):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解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二)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

A.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B.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2)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A.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B.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3)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

A.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

B.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三)财产保全担保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8条):

(1)担保书:

A.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B.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保证担保:

A.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

B.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保险担保:

A.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B.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4)独立保函担保: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5.情况紧急诉讼保全申请:

(1)法院受理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诉讼保全的裁定;

(2)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担保 回目录

1.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形式: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2条第1款)。

2.诉前保全担保: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A.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金额的担保(全额担保);

B.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2)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3.诉讼保全担保:在诉讼中,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2条第3款)。

(1)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其申请(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一律用裁定。)。

A.可以要求按照保全财产的价值、可能造成的损失提供足额担保;

B.也可以要求提供适当比例的担保。

【注解】【民诉讼法实施意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废止】。

(2)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解读1】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决定由当事人提供担保。

【解读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4条规定:“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诉讼保全类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 回目录

1.财产保全(核心是防止债务人处分财产)。

2.行为保全(核心是限制债务人的行为):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今后判决、裁决得以顺利执行,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扩大,在诉讼前、诉讼过程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行为保全是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

(1)适用范围:一般仅限于金钱请求以外的请求权,通常是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适用情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A.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

B.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扩大损害扩大;

C.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如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3)行为保全裁定效力期限:

A.《民事诉讼法》未规定行为保全裁定效力期限;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仍可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3.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区别:

(1)立法目的不同:

A.财产保全主要从将来判决能得到有效执行的角度出发;

B.行为保全具有保障判决执行、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目的。

(2)适用对象不同:

A.财产保全适用于诉讼请求为金钱请求、可以转化为金钱请求的民事案件:保全对象是被申请人财产;

B.行为保全适用于诉讼请求为非金钱请求的民事案件:保全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行为。

(3)保全方式不同:

A.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以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情况发生);

B.行为保全通过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暂时满足申请人的现有权益不受被申请人的继续侵害)。

(4)执行手段直接、间接手段不同:

A.财产保全完全可由法院主动完成,或由被申请人、第三人配合完成;

B.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有赖于被申请人的切实履行,法院不能直接强制,只能采取替代履行或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措施来促使其履行保全裁定。

(5)对反担保的处理方式不同:

A.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

B.行为保全是否因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而解除,法律无明确规定:一般不应解除,除非申请人表示同意。

4.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区别:

(1)制度目的不同:

A.行为保全的目的在于通过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

B.先予执行的目的是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方面的迫切需要,使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前获得全部或部分满足。

(2)发生时间不同:

A.行为保全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开始前;

B.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开始之后、判决作出之前作出裁定(诉讼前不能适用先予执行)。

(3)针对的对象不同:

A.行为保全的对象只是行为;

B.先予执行的对象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财产。

(4)适用范围不同:

A.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比较广;

B.先予执行只限于三类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5)法律后果不同:

A.行为保全对案件的实质一般不产生影响;

B.先予执行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具有较强的预示效果。

诉讼保全范围 回目录

1.诉讼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1)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应当在价值或者对象上与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内容相等、相符(请求保全范围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2)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2.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1)债务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财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A.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A.采取保全的对象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而且期限已至;

B.对到期应当收益采取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

C.以通知书形式通知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3)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9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A.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B.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 回目录

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1.查封、扣押、冻结:

(1)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

A.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B.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个人、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3)保管费用的负担属于其他诉讼费用,在案件作出处理时一并处理。

【解读】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保管和使用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4条、第155条规定:

(1)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管顺序:

A.首先,由法院妥善保管;

B.其次,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由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

C.最后,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由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不论是否对财产价值造成影响,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2)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

A.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B.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法院基于保全措施对质物、留置物占有时,不同于物权法对动产占有的性质,不改变动产占有的优先权(即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权不消灭)。

2.法律规定其他方法:

(1)【不宜长期保存的特殊物品保全】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

A.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

B.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动产】法院对不动产、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

A.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

B.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扣押该项财产。

(3)【到期收益保全】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处的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收得的利益,为当事人到期的但尚未被其实际占有支配的金钱利益。

A.采取保全的对象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应获得的利益,且期限已至;

B.对导致应得收益采取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

C.以通知书形式通知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协助执行的单位对法院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的义务,并无申请复议的权利。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8条规定:“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4)【到期债权保全】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根据债权人申请,就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已到期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予以清偿。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9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A.保全必须由当事人申请;

B.所保全的债权必须为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且已到期(对未到期的债权原则上不能进行保全);

C.采取保全措施为裁定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对到期债权的他人采取裁定书形式通知);

D.享有到期债权的他人要求偿付的,不得支付或交付给债务人,只能向法院支付或交付,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解读】

(1)对分期履行债权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只能保全已到期部分,对未到期债权原则上不得保全。

(2)司法解释未对保全到期债权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

(3)到期债权的他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享有申请复议权(执行阶段为异议权)。

3.【担保物保全】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7条):

(1)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法院在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采取保全措施后进行拍卖等处理时,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就拍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A.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必须取得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等)才能主动行使优先受偿权;

B.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没有取得执行根据,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不能主动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法院在处置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时,必须依法留足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所对应的价款。

4.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6条)。

诉讼保全期限及续行期限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8条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1.诉讼保全与执行中强制措施可以自动转化:

(1)保全裁定未经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其法律效力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

(2)已采取保全措施,而保全裁定未经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A.已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转化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

B.查封等保全措施的效力具有法律延续性(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不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C.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2.保全法定最长期限和续行法定最长期限:

(1)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解读】法院在保全裁定中应写明保全措施的期限,并说明保全裁定在超过保全期限后就失去法律效力。

上诉期间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1条) 回目录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

1.由第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职权采取。

2.第一审法院的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法院。

【解读】当事人没有上诉或不上诉期间,可以按执行管辖规定由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傅世良申请确认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保全措施违法申诉案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确认申请人傅世良虽然是原审被告,且没有依法提出反诉,但是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其胜诉,依照我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有权依据判决结果在对方当事人上诉期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二审和再审法院保全措施衔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保全规定》第19条) 回目录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法院裁定对第一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

(1)可以自行实施;

(2)也可以委托第一审法院实施。

【解读】

(1)二审期间续保或新保全的裁定均由二审法院作出;

(2)保全措施由二审法院决定由二审法院实施还是由一审法院实施(应当向一审法院出具委托书,同时将续保、新保裁定一同交给一审法院)。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4.二审期间的保全可以由二审法院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实施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第2款规定,再审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

(1)可以自行实施;

(2)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款规定:“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执行前保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3条) 回目录

1.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一般不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1)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当事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案件宣判之后至法院文书送达期间可以不提供法律文书),且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3)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是判决内容;

(4)申请保全的时间必须是法律文书生效后,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A.终审判决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书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止的期间;

B.法律文书生效后至文书确定履行期限之前的期间;

C.执行案件立案后到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

D.执行期限届满后,在执行事项期间内,至申请执行立案前。

(5)必须基于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2.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保全费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谁承担。

(1)债权人在申请执行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依照依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08页

(2)本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由于是在法院裁判作出之后才由债权人主动提起,债权人交纳保全费用后,该费用有谁承担?可根据公平原则,由实施该项保全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书面决定,该保全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或债权人承担,或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对此决定,当事人不可提起上诉。——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73页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解除保全措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66条、第167条) 回目录

1.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2.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仅限于财产纠纷案件(不包括行为保全);

(2)担保必须符合要求。

·司法程序担保

变更保全标的物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7条) 回目录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1.要求对保全标的物置换为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一般应由被保全人书面提出申请,可征求申请人的意见,但法院不宜依职权进行;

2.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标的物上没有权利瑕疵和负担,财产价值与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价值相当或等值,但不能是被保全人自己或他人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要容易兑现。

【解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行为保全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保全错误赔偿(补救) 回目录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保全错误赔偿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A.申请人:仅适用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情形;

B.法院保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38条等相关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责任性质:申请人承担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失;

(3)申请保全确有错误(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4)被申请人存在遭受损失的事实;

(5)被申请人的损失与保全申请错误存在因果关系。

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0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3)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保全裁定责任纠纷应当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

A.《批复》之所以规定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来管辖,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通常便于判断申请人当时的申请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

B.在案件移送后,相关的案件材料均由移送后的法院统一保管,由移送后的法院管辖保全责任纠纷比较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案件查明事实,更符合“两便原则”。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4.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保全裁定责任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3.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排除对损失造成和扩大也有责任的被申请人作为责任主体)。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全复议程序 回目录

1.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

(1)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2)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法院应及时审查。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

(1)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裁定不当的:变更、撤销原裁定。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解读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复议程序】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

A.由第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职权采取。

B.第一审法院的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法院。

③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

A.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B.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除外。

④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A.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B.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陈其象律师提示2:区分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审查机构和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的异议审查机构 回目录

①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保全复议和先予执行复议之规定: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审判机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的规定进行审查。

②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不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规定: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根据异议事项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执行行为异议)或者第227条(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既指向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又指向实施行为的:一并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审判机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第225条或者第227条的规定审查。

陈其象律师提示3:不能以判决支持额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 回目录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属一般侵权行为。仅生效判决中相关金额与申请保全金额不一致的事实,不足以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财产保全申请措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载《审判监督指导》201402

陈其象律师提示4:经当事人同意执行法院解除保全不应确认为违法 回目录

对于当事人同意解除保全的,法院解除保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第6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的情形,不应确认为违法。

陈其象律师提示5:执行法院未审查清楚担保情况即解封应国家赔偿 回目录

执行法院未认真审查清楚解除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和未查清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条件的情况下,便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造成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何孝春申请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对法院违法解除财产保全责任的认定》,载《审判监督指导》2006年第2辑(总第20辑)

陈其象律师提示6:是否“明显超过”是判断超标的执行的法定条件 回目录

对于是否违法采取保全或超标的执行的判断标准,不以存在差额为依据,应以是否“明显超过”保全或执行标的等法定条件作为认定依据。因本案保全所涉及的财产不是货币资金,无法分割,且保全的财产与本案的诉讼标的金额相当,余额可在执行完毕后退回,不应视为超标的查封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2004)确申字第2号《兰州获达实业公司申请确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超标的查封扣押执行行为违法案——对超标的查封扣押执行是否构成违法的确认》,载《审判监督指导》200501

陈其象律师提示7: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人财产可提前申请保全措施 回目录

执行法院可依申请对尚未到期的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查封措施,生效法律文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山东北方渔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载《执行工作指导》200903

陈其象律师提示8:对分期履行的债权的保全 回目录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只能保全已到期部分,对未到期债权原则上不得保全,但可以在保全之前征求第三人的意见,如果第三人同意一次性保全的,可以一次性保全;如果第三人只同意对已到期部分保全的,法院只能分期保全,不得一次性将未到期部分予以保全。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63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9:解散公司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①解散公司之诉中的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一定要依原告的申请来确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采取相关保全。

②在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案件中,法院不应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依职权实施诉中保全。

③关于解散之诉保全措施的财产数额,具体的财产应该以当事人申请的数额为准,人民法院应就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虑定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149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诉讼保全的条件、措施及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申请的条件、受理法院及采取保全后当事人起诉期限】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财产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复议程序】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一百六十条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2.将第3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2.10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40.3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61.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46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18.将“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修改为“八、执行担保”。

  84.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85.5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6、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17、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2007)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根据异议事项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2007)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既指向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又指向实施行为的,一并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删除】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删除】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19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26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29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

  第十八条 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作出原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冻没有次数限制。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二、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关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二、国内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十三、关于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

  27.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三条【解散公司诉讼中的保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六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条 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票据保全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前条规定的,应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需要补齐的内容。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于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后,自动转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据保全申请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情况。

  对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事项,适用本解释第五、六、七条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一条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五十三条 海事强制令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五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据。

  第五十五条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第五十六条 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第五十七条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九条 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六十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海事强制令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专利法》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仍可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诉前财产保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著作权法》

  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商标法》

  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著作权法》

  第五十条【诉前禁止令】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刑事诉讼法》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摘要】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要旨】(1)人民法院不应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依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3)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出财物或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组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龙潭申请确认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违法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提示】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强制保全措施,又存在严重过失行为,被执行人利用后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确认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一、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争议案的处理意见  

【提示】虽然法院作出查封争议财产的裁定时间在先,但因未向争议财产保管人送达有关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争议财产并未取得实际有效的控制,该查封不能对抗其他法院的合法有效的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发生争议案的复函

【要旨】查封六个月须续封的地方法规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地方法规只能在其辖区范围内发生效力,不应对外地法院产生拘束力,且不能对抗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防科工委司令部管理局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南丰工贸公司提出异议案的复函

【要旨】地方性法规关于6个月查封期限的规定,因与司法解释相抵触而不能适用。

【摘要】该案诉讼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争议财产的房产依法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予以查封,但被执行人在该案诉讼期间将该查封的财产转移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此应适用我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与我院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21条的规定,国防科工委司令部管理局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发生争议案的复函

【要旨】查封六个月须续封的地方法规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地方法规只能在其辖区范围内发生效力,不应对外地法院产生拘束力,且不能对抗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牌照持有人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的复函

【要旨】擅自处分查封期间的出租车运营拍照行为无效——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问题的复函

【摘要】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被转卖的,对买受人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鉴于所请示的案件中,有关法院在执行本案时,对液化气铁路罐车的查封手续不够完备,因此在处理时对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的利益均应给予照顾,具体可对罐车或其变价款在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分配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十三、关于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

  27.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申请解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通知  

【要旨】证券交易部、证券业务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环境侵权案件证据保全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二条【环境侵权案件行为保全制度】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1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防治措施。”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五)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问题

  与会同志认为,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严格依法适用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对于制止侵权,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并保证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慎重进行。在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前,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提出了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申请并提供了可靠足够的担保;申请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具有稳定的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的侵权事实是否明显;保全的范围是否合理,保全的方式是否适当,先予执行是否必要,被申请人是否有偿付能力等。对于不必要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或者保全或先予执行结果会给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1.立案部门在收取起诉材料时,应当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就申请财产保全作必要的说明,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立案部门在收取申请执行材料时,应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18.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

  (1)驳回保全申请;

  (2)准予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

  (3)变更保全担保;

  (4)续行保全、解除保全;

  (5)准许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

  (6)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给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

  (7)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

  (8)对保全内容或者措施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进入下一程序的,由有关程序对应的受理部门负责审查前款规定的事项。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进行续行保全的,由作出该判决的审判部门作出续行保全裁定。

  19.实施保全的部门负责执行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

  (1)实施、续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监督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并控制相应价款;

  (3)其他需要实施的保全措施。

  20.保全措施实施后,实施保全的部门应当及时将财产保全情况通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并将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副本等移送入卷。“执保”字案件单独立卷归档。

  21.保全财产不是诉讼争议标的物,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保全裁定或者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的,由负责审查案外人异议的部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该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应当收集固定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并随案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傅世良申请确认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保全措施违法申诉案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金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保全措施违法案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后原来采取的查封措施应予解除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的存单质押是否成立和存单为非存款人合法占有后能否将存单项下存款作为原存款人财产进行诉讼保全问题的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尚未到期的财产收益可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对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机构的账号资金采取诉讼保全或者执行措施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傅世良申请确认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保全措施违法申诉案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二、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

  4.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办理分割登记和查封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62.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防科工委司令部管理局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南丰工贸公司提出异议案的复函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三、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2、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担保的条件,依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3、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5、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

  16、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17、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18、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19、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在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的保证

  21.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2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被执行人逾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删除】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期(总第150期)】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据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最终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和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属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有错误”,被申请人据此请求申请人依法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正辉诉柴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209期)】

【裁判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

·武汉中联证券劳动服务公司与港澳祥庆实业返还财产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5期(总第127期)】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二、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再审,但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裁判要旨】执行裁定是否应予撤销,不应在调解书中作出表述——法院发现执行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而不应在调解书中作出“视为撤销”的表述。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作裁定是否应予撤销不应在调解书中作出表述。原审再审法院在第二份民事调解书中表述该院为执行第一份调解书所作执行裁定书视为撤销,违反法律规定,超出了调解书的适用范围,损害了实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应予撤销。

·伍秋根诉清流县青溪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权衡可能因申请错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慎重地决定是否有必要申请。申请确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摘要】银行存款因为被冻结而无法支取、使用,但期间银行仍计付利息,因此,存款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的差额计算。

·云南贡山华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提示1】案件再审导致中止执行后,执行法院续封行为合法。

【裁判要旨1】虽然执行依据进行再审,导致执行程序中止,但中止执行并不意味着原已采取的查封等保全措施必须解除。法院对已查封财产采取的续封措施,并不是新的执行行为,只是维持原查封效力的行为,故续封行为并不构成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损害。

【提示2】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执行财产,仍可恢复执行。

【裁判要旨2】终结执行程序只是在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的程序性结案,待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

·上海德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其房产被查封造成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案

【要点提示】

申请人明知非被申请人的房产而将其作为财产保全的线索提供给法院,而致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房产所有人造成的损害。

在确定房产所有人因房产被错误保全而产生的损失数额时,应当将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房价涨跌作为考虑因素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诉烟台银和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及申请执行案

要点提示】确定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判决,法院已足额进行财产保全的,违约金计算至立案执行之日。

裁判要旨】执行前已保全的逾期违约金,而执行依据确定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因法院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之时即可将财产交付债权人,故债务人承担的违约金应计算至立案执行日。

·山东华信工贸公司与马里卡君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案——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法定要件

【裁判要旨】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与一般的诉前保全申请系两种不同的法律请求,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形式和内容上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法定要件。

·(香港)威利企业公司诉雷远思、厦门嘉和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  

【要点提示】财产保全存在错误是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对“错误”的判断应结合主观因素和客观效果综合进行,即主观上采用合理人的标准,申请人为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必须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一般人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客观效果上要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必须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前提和基础,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并非是承担实体责任的主体,则申请人的保全行为存在违法性。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应当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准,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同时要求受害人对损失与申请人的错误保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叶延士诉张小培财产损害赔偿案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裁判要旨】申请人在先判决中的诉请 被驳回,其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完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损益相抵原则适用之探讨——析上海南兴房地产实业公司与浙江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尼(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上诉案

【摘要】本案是一起因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在这一案件中,被查封的房屋因价格上涨获得的利益超出了因保全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保全申请人仍应赔偿损失。

·江苏中江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跃石损害责任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总第236期)】

【裁判摘要】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不能仅以申请保全标的额超出生效裁判支持结果作为判断标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案外人在保全过程中提出过案外人异议的,再就同一执行标的在同一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提出提议不予受理。

【裁判摘要】案外人于保全程序或执行程序中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性质上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所规定之案外人异议,均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适用法律与审查程序完全一致。保变公司于保全程序中向石家庄中院所提“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请求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与该公司于执行程序中向河北高院所提异议请求完全一致,均属于对执行财产主张实体权利以排除执行,其他案件当事人亦完全一致,前后两次异议申请争议标的完全重合。因此,在石家庄中院已审理并驳回保变公司案外人异议后,河北高院不能再次审查该公司异议申请。

·XX青与陈世伟、薛宏勇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基础案件中,陈某某以XX青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履行交船等义务,致使其所造船舶无法投入正常运营,蒙受经济损失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的金额为650万元,与其诉讼请求相当。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定XX青延期交船时间长达302天,违约明显。但因陈某某对于其损失举证不足,法院仅支持了906000元的违约金(二审判决误写为船期损失),对于其他诉请,包括570万元的船期损失,未予支持。同时,法院还支持了陈某某主张的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因此,二审判决未认定陈某某申请保全错误并无不当。

2012年2月23日,宁波海事法院根据陈某某的申请,裁定对XX青的650万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同年3月7日,陈某某就其与XX青之间的造船合同纠纷提起诉讼。2013年9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同年10月15日,法院应XX青的申请,裁定解除650万银行存款冻结。XX青主张其650万银行存款被冻结长达19.8个月的利息损失应当由陈某某承担。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经判定XX青违约交船302天,陈某某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XX青负担,因此不能认定陈某某申请保全错误,只是法院判定XX青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低于其申请保全的数额。此种情况下,法院审理期间被保全财产的孳息损失不能由陈某某承担。二审法院综合考量陈某某基础案件审理情况等多种因素,参照一审认定的XX青被冻结资金客观存在的相关损失,酌情认定陈某某应当承担3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润德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9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成立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错误;二是错误财产保全行为造成案外人损失。

·司马义依力·阿布都热依木与喀什市金龙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申请财产保全因另案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并不能表明申请保全错误。 

·重庆万州索特装卸搬运有限公司与宗一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

·都兴东与沈阳锦元纸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 

·陈应桂、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化县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14

【裁判要旨】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

·南京高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超标查封造成损害,申请人需承担部分损失赔偿责任。

·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裁判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从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看,此类复议属于事中救济。法律之所以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主要是为了防止被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利用申请复议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即便甘肃高院未能立即向兰通公司送达诉讼保全的裁定,也不影响保全内容的执行,未送达保全裁定不影响甘肃高院对兰通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效力。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提示】保全责任险费(保全保险费)是否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判要旨】保全保险费非违约所致必然损失,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保险费用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财产保全责任险是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并未对财产保全责任险费抑或实现债权费用作出约定。海昌公司为实现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而为自己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了保险费用,该费用不属于违约后所必然发生的损失。因此,海昌公司提出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陈春蕊、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尚未审查终结的财产保全异议或者复议应当自动转为执行程序中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或者复议。查封标的物如果没有进行评估,其价值可以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以及兼顾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的降价因素等综合认定;如果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标的物价值的主要依据。

·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天津远海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摘要】关于诉讼保全超标的查封及要求损害赔偿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条中所规定的的赔偿应当属于损害赔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第368项案由:“因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故森然公司针对诉讼保全认为超标的查封并要求赔偿损失的相关请求,应当由审判程序予以解决,另行诉讼。

·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欣、张学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总第263期)第32-34页】

【裁判摘要】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打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指导案例121号: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点】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查封直至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继续采取查封措施,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处置保全标的物并继续保全变价款。

·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319号

【裁判摘要】查冻扣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根据两级法院查明事实,李某某、刘某某诉李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昆明中院对案涉房产的保全期限为2015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7日。此保全措施自执行立案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该执行中的查封措施系对前述诉讼中保全措施的延续,在执行法院未作出新的查封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该执行中的查封措施的效力、范围、期限等均不超出原诉讼中的保全措施的效力、范围、期限等,即该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应于2017年1月27日到期,李某某、刘某某主张进入执行程序后查封期限应重新起算等意见系对查冻扣规定的理解有误。昆明中院作出(2016)云01执51、429号之一执行裁定的时间为2017年7月17日,此时前述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已经逾期且未续封,故该查封已无效力。

·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复字第25号

【裁判摘要1】申请保全是否提供担保是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上述规定表明,诉讼中保全裁定的作出并不需要严格的对审程序,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是为了及时有效地赔偿可能因申请人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进而也促使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慎重考虑。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保全,是否提供担保是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具体数额。

【裁判摘要2】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甘肃高院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是轮候查封,根据《查封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据此可知,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甘肃高院02号异议裁定关于轮候查封措施的“查封效力尚未显现”的认定并无不当。同时,甘肃高院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轮候查封属于诉讼保全措施,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兰通公司转移财产,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退一步讲,即便本案将来进入执行程序,且甘肃高院在本案中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轮候查封转变为正式查封,进而发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所查封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变现所得价款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鉴于此,甘肃高院冻结兰通公司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1.819058万元的措施不构成重复保全,兰通公司关于甘肃高院对其实施了超标的保全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上海海隆置业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982号

【裁判摘要】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滥用诉权案件中起主导作用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海隆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东信公司、王某某赔偿因滥用诉权、不当保全而造成的损失,一、二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认定造成本案实际损失的侵权行为是东信公司滥用诉权。在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东信公司滥用诉权的系列诉讼中,王某某虽然不是相关案件的原告和财产保全申请人,但其曾作为东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诉权,其不再担任东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不再是东信公司股东后,仍然以东信公司员工的名义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王某某参与相关诉讼活动,不仅是履行职务行为,也体现了其个人意志。一、二审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王某某作为东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之一,在相关诉讼过程中起到了积极和主导作用,与东信公司形成了共同意思联络,与海隆公司损失的产生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故判决王某某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503号

【裁判摘要】申请保全人的主观态度,应通过考察基础诉讼行为的合理性和诉讼财产保全的适当性来判断。首先,四冶公司诉请连鑫公司赔偿因施工不符合约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其造成的损失,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查明,连鑫公司负责的钢构件确实存在锈蚀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故四冶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具有合理性。其次,连鑫公司应当赔偿的具体金额需要通过诉讼确定,要求四冶公司在起诉时准确判断财产保全的数额过于严苛。四冶公司对起诉金额有明确说明,不宜仅以判决金额小于起诉金额和保全数额即认定四冶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再次,保全期限与诉讼时长相关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四冶公司存在恶意拖延诉讼导致超期保全的行为。因此,连鑫公司关于四冶公司申请保全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叶某某1、叶某某2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3270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叶××1主张因叶××2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造成其损失而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性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故对于申请错误的判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构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不应仅以申请人最终没有获得胜诉或者完全胜诉作为判断财产保全错误的依据。叶××2在诉讼过程中对登记在叶××1名下的房屋申请财产保全,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虽然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再2号、(2016)闽09民再3号民事判决,改判叶××1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叶××2对叶××1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时,并不确知夫妻一方无需对担保之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其该项诉讼请求需经法院审理判断,故叶××2的诉讼请求和财产保全申请不存在明显恶意,不应认为叶××2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故叶××1主张叶××2赔偿其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张某某与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01民初20205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案系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如在诉讼期间被告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注销,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张××提起的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叶宗耀与泮振宇错误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维马国际有限公司诉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

·艺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Amusement Impact Limited)等与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国防科工委司令部管理局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南丰工贸公司提出异议案

·雷庆、区伙诉讼保全异议裁定书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1号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为一般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责任在构成要件上须有过错。关于申请人过错的认定,应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行为客观不法性等方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从主观因素来看,申请人一般应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达到一般合理人标准,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从客观方面看,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有基本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不能有显而易见的不法性。

【摘要】本院认为,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虽对伟雄集团提供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安路13号房产享有抵押权,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并不禁止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不禁止查封抵押财产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审判决认为不动产的变现本身存在一定市场风险,且现行法律并未禁止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认定并无不当。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11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若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应当审查申请人申请保全之行为是否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北山房地产公司无视双方就案涉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所签补充合同或协议的明确约定,不考虑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客观事实,并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的情况下,贸然提起该案诉讼,向北山建设集团公司请求赔偿3528万多元损失,而结果仅被支持了24万多元的维修费,而且该24万多元维修费亦是因北山建设集团公司的自认而获得支持。由此,二审判决认定北山房地产公司主观上存在大幅、盲目扩大其诉请的给付标的,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北山建设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及案涉工商银行账户,导致北山建设集团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关于损失问题。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必然影响被申请人的资金运转和使用收益,造成相应的损失。至于具体损失的认定,二审判决基于被冻结资金数额、依据账户被冻结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直接经济损失为330353.56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明显不当。

·西双版纳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某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591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因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只能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的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仅以当事人的诉请最终得到法院支持的结果作为判断标准,而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类似于“工程计价”“停工损失”等问题在起诉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不能仅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金额少于诉讼请求及保全财产金额而得出雷××具有故意提高诉讼请求金额以增加保全财产金额的恶意。因此,俊江公司以此主张雷××在起诉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成立。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侯某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41号

【裁判摘要】挂靠人申请法院冻结被挂靠人财产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诉讼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原判决认定侯光冬等三人申请财产保全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郢轩•江尚天地建设工程系由侯××等三人借用俊锋公司名义与郢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俊锋公司出借资质,由侯××等三人自行组织人员实际施工,人员管理、资金来源、工程款收付等均系三人与郢轩公司直接发生关系或直接往来,三人还与郢轩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故侯××等三人与俊锋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在法律没有规定被挂靠人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或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且侯××等三人亦没有主张俊锋公司违反挂靠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侯××等三人明知俊锋公司没有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仍申请法院冻结非义务主体俊锋公司的财产,原审认定三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关于“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侯××等三人申请保全错误,应当赔偿俊锋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619200元。大地财保郴州支公司为前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侯××等三人构成诉讼中的保全不当,应对俊锋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郑州东业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45号

【裁判摘要1】公租房不能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在保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权利外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一般来讲,对登记在被保全人名下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负责协助执行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应进行实质审查。人民法院对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后,案外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于本案来讲,首先,与普通商品住房不同,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为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问题而建的保障性住房,具有公益性质,一般在建设之初即已确定房屋性质,且最终产权人也并非负责承建的开发商。所以,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河南高院未对已注明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

·辽宁国美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吕某某等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新执复53号

【裁判摘要】股权评估报告仅可以作为评估之时股权价值的参考但不能作为超额查封的认定标准——股权属于特殊财产,价值具有变动性,案涉评估报告系2018年2月26日作出,不能准确反映查封之时的股权价值,在未经市场检验的情况下,亦不能当然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案涉股权价值,因此案涉评估报告仅可以作为评估之时股权价值的参考,但不能作为超额查封的认定标准。现案涉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辽宁国美集团、吕××、宋××、吕××1拒绝对已查封股权价值重新评估,且未否认辽宁国美集团经营状况恶化,已查封股权价值已远低于案涉评估报告作出时的价值,其提供的《咨询评估报告》系对查封行为给其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提供的咨询意见,不能证明本案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形。故,辽宁国美集团、吕××、宋××、吕××1认为执行法院存在超标的查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某、腾飞龙公司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288号

【裁判摘要】执行程序中对于超标查封争议,重点审查债权总额是否与执行标的物价值相当——执行程序中对于超标的查封争议,重点审查债权总额与执行标的物价值相当。关于债权总额,本案申请执行人许××请求李××、腾飞龙公司偿付民间借贷债权约1亿元,另案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请求李××、腾飞龙公司偿付抵押债权约2600万元,另案中建海峡公司请求李××、腾飞龙公司偿付建设工程款债权约1亿元;以上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正在诉讼审理阶段的债权已超过2亿元。关于执行标的物价值,防城港中院对案涉房产委托评估总价约1.28亿元。两相比较,案涉债权总额已超出标的物评估价,因此,执行法院并未构成超标的查封。

·沈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54号

【裁判摘要】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数额未经审查和尚未委托评估即认定不存在超标查封构成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本案执行异议程序中,海南高院对执行标的数额未经审查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已构成认定事实不清。其次,被执行人创新书店所提交评估报告,因系单方委托或已超出有效期,确已不适合作为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的依据。但是,本案于2015年7月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创新书店主张超标的查封,海南高院应当立即对案涉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目前,案涉房产尚未委托评估,海南高院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亦构成认定事实不清。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51号

【裁判摘要】对于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预估土地价值以及核减抵押金额查明土地剩余价值对是否超过查封作出认定——关于已设定抵押的三处土地使用权,因不排除保全申请人通过强制执行受偿的可能,云南高院应当通过预估土地价值及核减抵押贷款金额,查明该部分土地剩余价值,进而对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作出认定。

·林某某等与福建省中通恒基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纠纷案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闽执复44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231号

【裁判摘要1】已经出售房产是否应该解除查封应当由房产买受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解决,被执行人并非适格异议主体——申诉人所主张的已出售的17套房产是否应该解除查封。案涉房产登记于莆田中宏公司名下,执行法院按照登记权属对房产予以查封具有相应法律依据。申诉人主张17套房产已销售给他人不应予以查封。对此,应当由房产买受人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并另案解决,莆田中宏公司并非适格的异议主体。该公司以此事由主张解除17套房产的查封,本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1)土地使用权确实不能实现分割查封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整体查封;(2)房产能够分割处分执行法院应当通过分批分栋拍卖,一旦拍卖所得款项清偿全部债务需解除其余查封;(3)整体查封后超出债权金额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允许被执行人开发利用——首先,因对地块三分割查封存在客观障碍,故执行法院对土地进行整体查封符合本案实际。其次,执行法院通过分批分栋方式拍卖房产,整体查封不会导致整体拍卖,一旦拍卖所得款项清偿全部债务,其余查封自然解除,并未损害莆田中宏公司合法权益。最后,福建高院复议裁定已明确莆田中宏公司可以对地块三剩余土地进行必要的开发及融资,即使对地块三整体查封,也并未对莆田中宏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综上,莆田中院对地块三整体查封具有客观原因,也并未损害莆田中宏公司合法权益,莆田中宏公司的该项申诉主张不能成立。

【摘要】莆田中院查封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地块三是否合法的问题|因莆田中院查封的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商住综合区二期(A-03)42套房产,位于东峤镇前沁村地块三(土地证号码:莆国用【2006】第××××号)范围内,考虑到42套房产尚未对所占用的土地进行分割,且前述第三项17套房产可能因销售而被解除查封,故莆田中院查封东峤镇前沁村地块三并无不妥。但莆田中院应在保证本案债权清偿的前提下,允许复议申请人在法院的监督下对东峤镇前沁村地块三剩余土地进行必要的开发及融资活动。

·李某某、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第二批)之六:李某飞、腾飞龙公司执行申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401号

【裁判摘要】(1)未完工建设工程查封期间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对建设构成施工建设;(2)执行法院对未完工建设工程已进行评估并裁定拍卖,如果被执行人在评估之后仍继续对建设工程进行建设,房产现状以及价值已明显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或重新确定标的物起拍价格——本案中,李××、腾飞龙公司向防城港中院异议请求中止拍卖的事由之一,系认为腾飞龙公司在案涉房产评估后又进行复工,房产现状及价值发生巨大变化,执行法院应当重新评估。经本院审查,防城港中院对李××、腾飞龙公司上述事由并未审查认定,已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遗漏异议请求。广西高院在复议程序中对李××、腾飞龙公司提出的该项事由也未进行审查认定,亦构成遗漏请求未审查处理。因此,由于防城港中院遗漏当事人异议请求,应当发回该院重新审查。防城港中院在重审程序中,应当重点对案涉房产是否存在评估后施工情况、施工对标的物价值是否产生影响以及是否需要重新确定标的物起拍价格等问题进行审查。

·江苏中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昌恒基伟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复5号

【裁判摘要】法院可以申请查封行为对经营的影响直接作出有利于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运转的裁定——甘肃高院在超标的查封的异议审查程序中能否审查查封行为对经营的影响,继而直接作出裁定。甘肃高院经审查认为保全冻结补贴及电费,冻结上述账户和补贴资金及电费,会造成资金无法支付使用,实际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职工切身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甘肃高院允许金昌恒基公司在法院监控下使用账户和部分补贴资金,维持企业正常经营运转,将继续产生电费及补贴资金,也有利于将来申请人权利的实现,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虽然金昌恒基公司等未直接提出在法院监控下使用账户和补贴,但基于上述原因,甘肃高院在异议审查中对执行行为作出对其有利结论,未超出其异议请求范围,程序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在甘肃高院监控下,允许金昌恒基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支行银行账户27×××76和国家电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补贴及电费中支出为维持正常经营所需的税费及运维费等相关费用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151号

【裁判摘要】上市公司账户被查封后发布公告称“被冻结账户非公司主要账户、被冻结账户不影响公司经营结算”,此后又起诉主张因账户保全导致损失,不予支持——从中超公司上述三次公告的内容看,中超公司账户及案涉财产被保全冻结后并未对中超公司经营造成影响,中超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贷款和出售案涉股权与红塔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关联性,由于上述公告是公开发布的,中超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反言,有违诚信原则与诉讼证据规则,对反言的说明及材料,依法不予采信。故中超公司主张其因红塔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产生了高息借款利息及股权折价转让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保全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一是申请保全错误;二是被申请人因保全行为遭受损失;三是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红塔公司申请保全具有合法的原因和依据,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红塔公司申请保全错误,且中超公司三次公告声明也未证明保全给其带来损害,以及其借贷、出售股权所受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红塔公司起诉情况、申请保全标的的范围,以及中超公司主张的损害不能确定、损害结果与保全措施之间因果关系难以确认等因素,原审判决对中超公司关于红塔公司向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金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星誉化工(漳州)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5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133号

【裁判摘要1】关于损失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据此,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应为被保全财产在构成保全错误时与保全结束时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构成保全错误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本案中,金猴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燃料油的批发与零售,故金猴公司持有案涉燃料油的目的显然并非为了生产而自用,而是用于出售以获取销售利润。可见,如非被查封,则金猴公司将会在合理期间内尽快出售燃料油以获取销售利润。因此,应当以构成保全错误时即2015年1月13日的市场价与保全解除时即2015年9月9日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以及2015年1月13日燃料油市场价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计算金猴公司的实际损失。

【裁判摘要2】关于烟台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问题|烟台担保公司上诉主张星誉公司的保全行为已不在其担保范围之内,且超出保证期间。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本案中,在2014年11月10日根据星誉公司的申请、依据生效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65号仲裁裁决对案涉燃料油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并未对案涉燃料油查封进行审查并重新作出裁定,而是由在仲裁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化而来。因此,在2014年11月10日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查封,与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一脉相承的,具有同一性。而且烟台担保公司在《财产保全担保书》中明确“如被担保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由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财产保全担保书》中并未明确担保期间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或进入执行程序之日止,故烟台担保公司主张其在2014年10月8日或11月10日以后担保责任已经终止的理由不能成立。现星誉公司的保全错误行为给金猴公司造成损失,金猴公司亦在合理时间内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认定烟台担保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30号

【裁判摘要】“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是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出保全请求,应当提交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理由及相应依据——关于原审法院未同意程睿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未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是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出保全请求,应当提交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理由及相应依据。程睿公司仅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的申请,但并未提交本案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原审法院未同意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存在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法律问题】诉中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

【裁判观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性质特点与基本原则,是否错误的判断要素大体指向恰当的市场主体审慎、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因专利权效力稳定性和权利边界清晰性弱于普通物权、技术事实查明较为复杂、侵权判断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对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应注意此类纠纷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较高特殊性,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予以分析。具体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需着重考察的判断因素应聚焦于专利效力本身的稳定性,以审查申请行为是否符合审慎原则,进而判定申请财产保全有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项下的“错误”。

【裁判摘要1】生效文书作出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构成保全错误——首先,关于提出保全申请时专利权人的审慎程度。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行政部门在授权程序中仅予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司法实践中实用新型专利的效力稳定性相对较弱。动一公司本应在申请冻结朗辉公司银行存款前及时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向法院提交该报告以证明其专利效力稳定性。但动一公司却在冻结200万元银行存款后才提出前述申请,其申请时点有不妥之处。其次,关于采取保全措施后涉案专利的效力稳定性。根据2017年6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4均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虽然该评价报告本身未否定涉案专利效力,但该报告进一步印证了涉案专利效力缺乏稳定性。再者,关于专利权人知晓涉案专利效力稳定性程度后的行为。动一公司在获取该评价报告后本应根据诚信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申请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但动一公司直至本案二审程序终结后才申请解除,该长期不作为进一步违反了前述审慎原则,其行为具有明显可责性。最后,关于涉案专利的最终效力。动一公司在关联诉讼中主张保护的全部权利要求均被无效,该最终行政决定再一次印证了涉案专利效力的稳定性存在较大瑕疵,也因此反映出动一公司申请冻结朗辉公司银行账户的行为有失审慎。综上四点,动一公司申请冻结朗辉公司200万银行存款且未及时申请解除的行为违反了前述审慎原则,应被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项下的“申请错误”。

【裁判摘要2】保全银行存款错误的损失为贷款利息减去活期利息之差额——在该款项被冻结期间,朗辉公司必须支出的全部贷款利息减去被冻结款项活期利息之差额即属朗辉公司的净损失。在冻结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被认定为错误申请的情形下,该损失应当由错误申请人动一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766号

【裁判摘要1】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属于保全错误——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当事人应当依法合理行使该权利,不得滥用,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星源公司在289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因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其提出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成立;其与同基公司、同泰公司等产生的诉讼案件中的数起与289号案件情形完全相同,代理人均有曹×律师事务所曹×律师,且均因超过诉讼时效,在289号案件判决作出前即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星源公司应当对于289号案件败诉的后果有明确的预判;同泰公司在289号案件中不仅当庭向星源公司提示保全风险,还告知法院上述类案的生效判决结果并向星源公司发出了书面告知函,称因资金严重困难存在资金链断裂风险,要求星源公司撤回保全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但星源公司仍然坚持继续保全,并由法院于2015年9月6日将××永泰××××公司(简称永泰公司)应当支付给同泰公司的2400万元予以提存;一审败诉后,星源公司继续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后,同泰公司2017年6月才收回被提存的2400万元。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以及星源公司在289号案件中提起的赔偿之诉是基于(2009)扬民二初字第0057号案件中同基公司的保全错误而提起,而该案同基公司申请保全是否错误还有待于(2013)扬商初字第0274号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予以确定,目前尚无法判断同基公司在(2009)扬民二初字第0057号案件中申请保全是否存在错误,认定星源公司在289号案件中申请保全错误,判令其赔偿同泰公司因保全遭受的损失,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保全错误应当赔偿利息损失——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由于星源公司申请保全错误,导致永泰公司所支付给同泰公司的2400万元无法及时用于偿还同泰公司所欠债务,且同泰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由于星源公司的诉讼保全导致其资金紧张,为筹集后续开发资金而向中亚公司借款产生利息,月利率为1.3%。二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判令星源公司赔偿同泰公司保全债权金额2400万元自同泰公司借款发生之日2015年9月30日至保全解除之日2017年7月26日期间、按照同泰公司对外融资利率月息1.3%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503号

【裁判摘要】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个判断要件:(1)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2)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3)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有因果关系;(4)申请人对错误财产保全具有过错——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秦××应否向立通公司赔偿因错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而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法律关系性质上属侵权民事责任,故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二是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三是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有因果关系;四是申请人对错误财产保全具有过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446号

【裁判摘要】富邦公司在(2015)浙甬商初字第19号案中申请诉讼保全,客观上造成了文盛公司的5600万元执行款在三年多的时间里不能领取,2000万元现金存入宁波中院账户时间接近两年,故要确定富邦公司是否需赔偿文盛公司因富邦公司诉讼保全产生的损失,涉及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富邦公司提起(2015)浙甬商初字第19号案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具有合理性。......因此,富邦公司提起(2015)浙甬商初字第19号案诉讼并要求文盛公司等承担赔偿的依据,均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结果相悖。......综上,富邦公司在明显缺乏胜诉基础的情况下,滥用诉讼权利,在(2015)浙甬商初字第19号案中申请诉讼保全,显然具有过错,有违诚信和善意。诉讼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沦为滥用诉讼技巧,恶意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工具。因此,文盛公司提出的富邦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其次,富邦公司的申请保全行为与文盛公司的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富邦公司提出的其申请保全行为与文盛公司的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文盛公司提出的富邦公司的申请保全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第三,文盛公司的损失范围。......综上,本案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富邦公司在明显缺乏胜诉基础和可能的情况下,在(2015)浙甬商初字第19号案中错误申请诉讼保全,应当赔偿文盛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民终594号

【裁判摘要】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保全申请人仅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时才承担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云川公司申请查封行为存在过错并判令云川公司赔偿刘××利息损失是否正确。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债权人在民事裁判中所确认的权利能够获得实现而依法设立的救济制度,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是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关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保全申请人仅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时,才承担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首先,虽然云川公司提供的保全财产明细涉及刘××名下5个银行账户及26套房产,但保全财产明细仅系云川公司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云川公司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为400万元,一审法院裁定冻结、查封的财产数额亦为400万元,该数额并未超出云川公司起诉刘××及昌阳公司的诉讼标的额。其次,刘××主张曾多次就一审法院的查封行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于2015年11月28日提出的关于用冷藏厂置换被查封房产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云川公司予以拒绝,并无不当。第三,虽然本院已就云川公司起诉刘××及昌阳公司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但该判决尚未最终执行完毕,保全措施未解除亦不能归咎于云川公司。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云川公司申请保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一审认定云川公司申请保全行为存在过错并应赔偿刘××损失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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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笔记】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间和开始执行时间多长?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1615
[3].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19542
[4].  【笔记】执字、执保字、执恢字案号有何不同?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1616
[5].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4562
[6].  【笔记】诉讼保全案件如何分工?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371
[7].  【笔记】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前和审查期间能否申请保全第三人或者被申请人财产?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429
[8].  【笔记】轮候查封标的价值是否进入查封标的计算超标查封?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779
[9].  【笔记】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保全期限为多长?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793
[10].  【笔记】对诉讼保全不服是申请复议还是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320
[11].  新证据28|什么是证据保全赔偿责任?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6931
[12].  【笔记】出租人能否以租赁合同到期为由对法院保全租赁场地内财产提出执行异议?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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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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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上海一公司企图利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逃避查封?判决亮了!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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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笔记】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应否允许继续使用?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987
[21].  【笔记】替换保全是否需要取得申请保全人同意?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986
[22].  针对执行法院的财产变价款能否进行保全及正确处理方法研究——以非法人被执行人的其他债务申请保全进行分析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997
[23].  【笔记】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诉讼保全程序违法能否在二审中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5186
[24].  【笔记】保全错误冻结银行账户资金如何计算赔偿损失金额?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5667
[25].  【笔记】对诉讼争议标的诉讼保全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987
[26].  【笔记】什么是概括性保全裁定和具体性保全裁定(保全实施裁定)?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066
[27].  【笔记】财产保全担保数额如何确定?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067
[28].  【笔记】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提供财产信息方面有哪些区别?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068
[29].  【笔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履行期限未至能否申请执行前保全?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069
[30].  【笔记】被执行人能否申请对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不动产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超标查封?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075
[31].  【笔记】被保全人、被执行人能否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077
[32].  【笔记】挂靠人申请保全被挂靠人财产应否承担保全过错赔偿责任?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152
[33].  【笔记】案外人在诉讼保全程序中已提出异议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再次提出异议?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218
[34].  【笔记】被执行人开发商名下公租房能否采取查封诉讼保全措施?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240
[35].  【笔记】股权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认定股权超标查封依据?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252
[36].  【笔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数额未经审查和尚未委托评估即认定不存在超标查封是否构成认定事实不清?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255
[37].  【笔记】如何认定已设定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否构成超标查封?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257
[38].  【笔记】查封在建工程后能否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继续施工)?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076
[39].  【笔记】保全错误查封财产如何计算赔偿损失金额?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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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笔记】保险公司对诉讼保全保险能否享有追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830
[42].  全国首例|法院裁定准许被保全人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封银行账户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479
[43].  票据保全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770
[44].  【笔记】申请保全时能否同时请求查询财产?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825
[45].  【笔记】申请保全人能否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被保全人能否提供诉讼责任保险请求解除财产保全?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2604
[46].  【笔记】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2605
[47].  【笔记】认定超标查封时点应当是查封时、审查时还是未来被处置时?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2867
[48].  【笔记】案件作出裁判前能否起诉保全错误赔偿责任?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3082
[49].  财产保全案件中被申请人主动债权的担保价值研究丨云间研学社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3084
[50].  【笔记】再审申请期间债务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再审审理期间当事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3106
[51].  【笔记】人民法院能否保全另案被执行人在法院账户财产变价款?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3109
[52].  【笔记】哪些情形属于依职权解除保全?哪些情形属于依申请解除保全?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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