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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海民初字第27700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5688号;(2011)海民初字第17364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2357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25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未经承认之外国判决的效力分析
【裁判要旨】外国法院判决在未获我国法院承认的情况下,不具有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得在我国的相关诉讼中直接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但作为一份正式的书面材料,其可以作为证据,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和财产状况发挥一定的证明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进行严格审查、认证。
【案号】一审:(2009)海民初字第27700号;二审:(2011)一中民终字第5688号;重审后一审:(2011)海民初字第17364号;二审:(2012)一中民终字第1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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